保險銷售醞釀新規:產品、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嚴厲打擊退保黑產
盡管保險業不斷加強合規管理,但虛假宣傳、銷售誤導等亂象屢禁不止,部分保險公司通過炒作產品停售、捆綁銷售等方式,刺激或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
7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共六章49條,以保險銷售流程為主線,分別對保險銷售前、保險銷售中及保險銷售后的行為規則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禁止使用強制搭售、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銀保監會表示,后續以《管理辦法》為基礎,還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范保險銷售行為。
強化分級管理
《管理辦法》要求,保險產品和保險銷售人員均要進行分級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對于銷售人員,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早在2020年5月,銀保監會在《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中就提出,支持行業推進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工作。2021年底,銀保監會下發的《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再次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制度,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
今年4月,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指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保險業協會發布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標準,建立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機制,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
精算視覺主理人Alex表示,分級監管是未來保險行業監管的趨勢,這將不僅僅局限于人員分類與產品分類,而是會體現在保險監管思路的方方面面。因此,未來保險行業將不再是一個大進大出的行業。“你在某家公司留存的時間較長,在行業中的從業年限比較高,在行業里能夠拿到的評級以及可銷售的產品的種類,可能都會比剛入行的新人要多出不少。”
不過,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禹彥律師也指出,當前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仍存在困難。首先,保險銷售門檻較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且流動性大,分級對管理執行者的管理能力和智慧是很大挑戰。其次,行業內“飛單”、同行引薦、黃牛等大量存在,套取手續費等情況屢禁不止,通過對人員進行分級管理能否在實質上整治業務亂象還有待觀察。
健全退保制度
近年來,“誘騙、慫恿客戶非正常退保”呈快速增長態勢,部分地區甚至已經形成隱蔽的黑色產業鏈,此類“退保黑產”是各方嚴厲打擊的對象。
《管理辦法》指出,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保險公司應當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細化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優化退保流程,不得設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卻條件。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當在官方網站上披露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并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明確告知投保人該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同時保險公司應當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請后,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辦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業內人士表示,退保黑產與行業過去大進大出的“人海戰術”有一定的關系,超高的脫落率、大量的自保件或互保件都為當下的退保黑產埋下隱患。保險機構需要反思“人海戰術”的負面影響,切實提高代理人質量,才能從源頭上降低“惡意退保”的可能性。
除了保險公司需要完善完善退保管理之外,消費者也需要強化防范意識。太保壽險副總經理周曉楠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樹立科學保險消費理念,購買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消費者應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識,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內容,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購買合適的產品,勿受“退舊保新”“高收益”等說辭誘導。
二是依法理性維護自身權益,防范非法代理維權侵害。消費者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有疑問,應通過正規渠道提出合理訴求,不輕信“代理維權”“代理退保”的虛假承諾,拒絕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信息、編造事實的惡意投訴。
三是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防范受到不法行為侵害。消費者要注重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切勿將銀行卡、身份證、保險合同等重要單證輕易轉交他人,以免被惡意使用或非法買賣,給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本文源自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