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論壇:準確把握和運用好誡勉措施(黨建論壇-準確把握和運用好誡勉措施的內容)
建立誡勉談話制度的目的在于貫徹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原則,加強對黨員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通過談話提醒,把監督關口前移,努力做到防微杜漸,增強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意識和自覺性,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以高質量監督執紀問責保障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文/劉光義
中國能建國際公司黨員大會
誡勉,即告誡勉勵,是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干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是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運用的組織措施之一,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在日常監督執紀實踐與運用中,準確把握和運用好誡勉措施能夠有效發揮“第一種形態”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起到抓早抓小,警示教育,防微杜漸。
熟悉誡勉的來源和出處,
吃透要義,準確運用
誡勉措施運用范圍、適用對象、所起作用和相關程序要求是一個不斷演進發展的過程。其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了應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的七種情況。2010年11月,印發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的規定》第11條規定,領導干部有所列7種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進入新時代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推進,誡勉措施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內涵和外延得到不斷完善豐富和發展。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第13條規定,領導干部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于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并列舉了需要誡勉的13種情形。同時,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6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2016年10月,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第21條規定,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2019年1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30條規定,對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2019年8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8條明確,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方式。誡勉正式被列為對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4種方式之一。
誡勉措施也被廣泛運用到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2019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7條規定,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2020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況輕微,且具有本法第11條規定的7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明確規定,對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也應參照執行。
此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也就誡勉措施的運用范圍、適用對象與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和明確。
中國能建國際公司組織黨員宣誓
把握誡勉的適用對象與類別,
有的放矢,靈活運用
根據黨內的相關紀律和制度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誡勉的適用對象為黨員和公職人員。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運用與實踐中,普遍認同黨員作為誡勉對象,但對國有企業非黨員是否能夠作為誡勉對象存在疑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紀檢監察專家意見,國有企業非黨員是可以作為誡勉對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15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其中第三款: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中,對此條款解釋為: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需要,作為監察對象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此外,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等;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也應當理解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范疇,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概念和范圍比較廣泛,均可以成為誡勉措施的適用對象。
在日常監督執紀的工作實踐中,根據誡勉措施起到的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為警示提醒進行的誡勉。主要是針對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違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敗苗頭和傾向性的問題,以詢問、告誡為主要內容,及時給予警示和提醒。還有一類是為督導進行的誡勉。主要是針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本著既糾正偏差又保護工作熱情的原則,以督察引導、勉勵幫助為主要內容,促其從思想上認識問題,從行動上改正缺點。最后一類是為訓誡糾錯進行的誡勉。主要是對有些輕微違紀行為和一般性錯誤的問題,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以批評訓示、強制改正為主要內容,給予訓誡和糾正。作為“第一種形態”中的主要措施,什么情形運用、什么對象適用、如何準確運用,應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確保發揮告誡勉勵作用。
掌握誡勉的程序和內容,
依規依紀,嚴謹規范
《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本機關或者本部門領導批準。在日常監督執紀的工作實踐中,大致程序和內容如下:
誡勉談話前,應當通知談話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并向談話對象發出《領導干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談話對象。誡勉談話一般由紀檢機構或組織部門進行,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同時指定專人做好談話記錄。
誡勉談話中,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明確指出反映或存在的問題,允許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提供有關材料。談話人根據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并要求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同時,要求談話對象應如實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情況;對主談對象提出的有關建議、希望和要求,談話對象應有明確的表態。
誡勉談話后,談話人員應當做好備忘性記錄,將談話時間、地點、談話人員、談話對象、談話簡要內容等基本情況填入《誡勉談話備案表》,并指定專人保管。受領導委托、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后應及時向授權的領導報告談話情況。誡勉談話對象核實談話記錄并簽字。同時,談話對象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寫出書面說明,報送談話的紀檢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誡勉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從中央組織部門層面,進一步明確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推進發展,誡勉作為“四種形態”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監督執紀的工作實踐中,必將得到進一步運用和發展。監督執紀機構要吃透相關制度法規有關誡勉措施的精神要義,熟練掌握、綜合運用好誡勉這種措施形式,以高質量監督執紀問責保障高質量發展,從而為“十四五”開好局、起好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貢獻新的更大的力量。
(作者系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