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牽頭項目管理辦法(支部牽頭項目管理辦法最新)
支部牽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創新載體,建設公司黨建工作特色品牌,進一步規范支部牽頭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支部牽頭項目還包括公司黨委牽頭項目、聯合支部牽頭項目和共產黨員服務隊。
第三條 黨委組織部是支部牽頭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支部牽頭項目的立項、組織實施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
第四條 公司每年的年度黨委工作會議和行政工作會議召開之后,公司黨委組織部下發通知,明確支部牽頭項目申報要求,組織各基層黨組織進行項目申報。
第五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按照項目申報通知內容要求,緊密圍繞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中心工作,結合單位實際,將“急、難、重”的工作申報為支部牽頭項目,突出項目的實效性和針對性。
第六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相互溝通協調,找準工作重點,設立合理內容,相互配合開展聯合支部牽頭項目,通過加強相互協作,發揮各自優勢,共同解決聯合支部牽頭項目中的難點。
第七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結合工作實際,掌握職工群眾所需所想,成立能夠促進中心工作且密切黨群關系的共產黨員服務隊,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項目的評審和立項
第八條 黨委組織部對各基層黨組織申報的項目進行梳理匯總后,組織相關專業副總師和有關單位召開項目評審會,對申報項目進行逐項嚴格審核,確保項目質量。
第九條 對于評審會通過的項目,擬定為年度支部牽頭項目,提交公司黨委(擴大)會議審批后予以立項,并下發公布。
第十條 支部牽頭項目的立項根據以下原則:
(一)需要多個部門密切配合的重點、難點工作可確定為聯合支部牽頭項目,并確定1個牽頭基層黨組織和若干個配合基層黨組織。
(二)責任明晰的重點、難點工作或周期緊張的項目可確定為支部牽頭項目。其中,事關公司戰略發展的重點、難點工作可確定為黨委牽頭項目。
(三)圍繞生產經營中心工作,開展的服務職工群眾、方便職工群眾的活動,可確定為共產黨員服務隊。
第十一條 各基層黨組織可結合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追加項目的申請,報黨委組織部審批。
第四章 項目的實施
第十二條 支部牽頭項目由各基層黨組織負責組織實施,由各基層黨組織書記擔任項目負責人,抓好項目落實工作。
第十三條 公司黨委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為各支部牽頭項目指派項目聯系人,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服務和督導。
第十四條 各項目聯系人要做好服務協調工作,定期深入現場,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跟蹤,黨委組織部定期組織召開項目聯系人交流會,準確掌握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按時填報支部牽頭項目工作日志,在關鍵時間節點上報階段性總結,及時向黨委組織部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對于需要公司解決的疑難問題,基層黨組織要及時向公司黨委報告,黨委組織部負責溝通協調解決問題,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支部牽頭項目專項推進會,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 公司黨委宣傳部和各基層黨組織要加大對支部牽頭項目的宣傳報道力度,營造良好氛圍,對項目實施中積累的經驗進行總結、交流和推廣。
第十八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以支部牽頭項目為載體,發揮自身優勢,開展符合部門實際、具有部門特色的黨建活動,尋求黨建工作新突破。
第五章 戰略規劃的調整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黨委結合季度基層黨建重點工作檢查,對各基層黨組織支部牽頭項目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支部牽頭項目的考核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對于積極參與項目申報且予以立項的基層黨組織,在一季度基層黨建工作考核時給予一次性加分獎勵;
(二)對于項目進展順利,按期填報工作日志,及時上報階段性總結的,在當季度基層黨建工作考核時給予加分獎勵;
(三)對于項目順利完成,及時上報全年項目總結的,在當季度基層黨建工作考核時給予加分獎勵;
(四)對于無特殊原因導致進度拖期、未能按期填報工作日志、未按時間節點報送工作總結等情況,將予以扣分處罰。
第二十一條 公司黨委每年組織對支部牽頭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進行一次評審,評選出最佳組織單位1個,優秀組織單位若干,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或因態度原因導致填報材料不及時、不規范的,公司黨委將對相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二條 支部牽頭項目開展情況作為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工作考核和評優評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制發的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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