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連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新)
大連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范政府理財程序,防范財政資金風險,全面推行預算績效管理改革,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遼寧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遼政發〔2017〕13號)、《中共大連市委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大委發〔2019〕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指為支持全市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包括用于市直各部門正常運轉、自身特殊事項的專項業務經費。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按照《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市直各部門使用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依法依規設立、權責明確、程序規范、講求績效、監督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職責分工:
(一)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結果、使用安全、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申請;與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項目使用計劃;按規定合理使用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局負責與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各項具體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審核,批復下達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等。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五條 專項資金設立原則:
(一)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符合國家、省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決議決定,符合我市經濟發展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
(二)設立專項資金應經市政府批準。市直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實施意見等,均不得規定設立專項資金。
(三)每項專項資金原則上歸口一個主管部門,不得多頭管理。
(四)明確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能夠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統籌解決的事項,不得新增設立專項,不得重復、交叉設立,不得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資金用途相同或相近。
(六)不得設立零星分散、規模過小的專項資金。
(七)不得新設立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競爭性領域投入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
(八)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業務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六條 專項資金設立審批程序:
(一)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提供申請立項的政策依據、執行期限、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按要求提供事前績效評估報告,一并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支持方向和績效目標等組織審核、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通過召開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
(三)經市財政局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立項申請,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審核意見進行調整完善,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設立專項資金。
第七條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要實行項目庫管理。對擬納入專項資金項目庫的項目,市直各部門要結合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和本部門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項目論證、評審,并按輕重緩急進行排序。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要規范設置,做實做細,全面反映項目的執行單位、歷年預算安排、結轉結余資金規模、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并實施項目全周期滾動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應自動撤銷。如需繼續安排的,要先對運行實效進行績效評估,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立項和審批。
第九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現實需要的專項資金,以及審批依據已作廢、目標任務已完成或因其他原因應取消的專項資金,應予撤銷。
(二)對執行進度緩慢、連續兩年以上結轉結余或結轉規模較大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未達到預算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以及財政監督和審計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專項資金,應予調整或撤銷。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條 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向市財政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申請,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年初預算要將專項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項目或地區,原則上不再編制代編預算。
市財政局對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申請進行審核,對沒有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安排預算,對已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根據國家重大戰略舉措、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市本級財力水平、項目輕重緩急情況和績效結果,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按法定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和市直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要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有關要求,推進政府預算體系的統籌協調,逐步取消專項收入專款專用規定,建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協調機制。
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對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年度預算優先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相關支出,一般公共預算可不再安排或減少安排。
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力度。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保基金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限定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性支出、對國有企業的資本金注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方面,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以上方面的資金應逐步退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批復嚴格按照年度預算編制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專項資金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財政局應在20日內向市直各部門批復預算,市直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預算后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市對縣區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在市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外,原則上6月30 日前要全部下達,超過期限仍未下達的,由市財政局全部收回總預算。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根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分配方式。
(一)對屬于市縣兩級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專項資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分配各縣區,下放管理權限,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和事業發展需要、自身職責和財力水平,統籌安排使用市級專項資金的自主權,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主動性。市級部門明確使用方向并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加強跟蹤問效。“因素法”分配應按設立的整體績效目標選取直接相關且數據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范的分配方式切塊下達。
(二)對于市級重大工程、跨地區的投資等重點專項資金,一般采取“項目法”進行分配。“項目法”分配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要實施項目庫管理,明確項目申報主體、范圍和條件,規范申報流程,發揮專業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完善監督制衡機制。
(三)對分配到企業的專項資金,一般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杠桿作用。少數不適合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應避免采取事前補助、直接補助的方式,應在事前明確補助機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保險保費補貼、擔保補貼等補助方式。
(四)對于教育、科技等服務三次產業的專項資金,一般采取成果導向、事后獎補的分配方式,建立供給與需求、規模與質量、貢獻與績效掛鉤的分配機制,項目管理從注重事前立項審批向事后獎補轉變,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項目績效考量機制,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指標,充分依據績效結果,合理分配獎補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支付方式等,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按規定報市財政局批準。市財政局應及時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十五條 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因客觀因素變化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應按規定程序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市長批準。其中涉及調整市本級預算總支出數額的,應由市財政局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六條 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應履行項目實施過程監督職責,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加快專項資金支出進度,對項目實施進度實行動態監控,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和資金使用單位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早形成實際支出,完成資金使用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年度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在預算執行中形成的結轉結余,按照國務院和市政府關于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誰使用資金、誰負責績效”的原則,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市直業務主管部門,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績效負責,項目責任人對項目預算績效負責。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各部門開展市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編報、績效監控、績效自評、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實施市級專項資金重點評價,結合預算編審,開展績效結果應用。
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編制、績效監控、績效自評、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配合市財政局做好重點評價,組織本部門開展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強化績效的源頭管控。設立專項資金要按照《大連市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大財績〔2019〕768號)規定,由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對新增財政支出超過3000萬元的政策、新增財政支出超過500萬元的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策出臺、項目入庫的必要條件和申請預算的主要依據。按照“先有績效,后有預算”的原則,將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政策和項目的內容、效果進行細化分解和準確預計,從成本、產出、時效、效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設置績效目標。市財政局要加強績效目標審核,沒有明確績效目標的一律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行“雙監控”.按照《市本級財政支出項目績效監控實施方案》(大財預〔2018〕762號)規定,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要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實施監控,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原因并予以糾正。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跟蹤機制,按照項目進度和績效情況撥款,對存在嚴重問題的,要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督促及時整改落實。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預算年度結束后,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對存在的問題要作出說明并進行改進,將自評結果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與預算直接掛鉤。績效好的原則上優先保障;績效一般的要督促改進;對交叉重復、碎片化的予以調整;對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對長期沉淀的資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用于亟需支持的領域。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自覺接受市直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具體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本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及個人申報、審批、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檢查發現的涉嫌違紀違規行為,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對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管中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等不作為行為,市政府除責成市財政局收回專項資金外,將采取約談主要負責人等方式追究責任,并作為市政府目標考核和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依據。
(二)對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單位,除收回財政資金外,對其相關責任人還要按違反財經紀律嚴肅處理。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等其他因素影響,致使項目失去建設意義、達不到預期效果的,要責令停工,專項資金余額全部收回。
(四)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責任。
(五)涉及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和案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刑事責任。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市級以往制發的文件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