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標準化建設專門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創新類項目)(沈陽市標準化研究院)
沈陽市標準化建設專門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創新類項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標準創新項目資助工作,鼓勵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標準研制,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沈陽市標準化建設專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標準創新項目的資助工作。
標準創新項目,是指我市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標準創新項目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年度資金預算、項目受理、組織審核和資助計劃安排。
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做好項目審核;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和使用監督管理。
第四條 資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擇優,規范管理,注重實效,總量控制,一次性資助。
第二章 資助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本細則資助的范圍及標準如下:
(一)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制修訂項目
資助標準:主導、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每項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主導、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修訂的,分別給予每項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主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
資助標準:主導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每項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主導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每項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市科技局下達年度標準創新類資助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相關事宜,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申報受理、審核認定、資助計劃編制等工作。
第七條 申請資助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沈陽市標準創新項目資助申請報告;
(二)標準發布機構同意立項的文書;
(三)標準發布機構的發布公告;
(四)標準發布機構批準發布的標準文本及復印件(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應提供相關證明及中文文本);
(五)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為上一年度標準批準機構正式發布的標準。
第九條 同一項目只能資助一次。多個符合條件的單位參與同一項目的,由各參與單位自行協商確定一個單位進行項目申報。參與項目的單位可以共享資助資金。
同一內容標準轉化為上一級別的標準,不再重復資助,但可以申請差額資助。
同一個單位申請標準創新項目資助的,全年累計資助總額不高于100萬元。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沈陽市標準化建設專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項目不屬于資助范圍的;
(三)提供的材料經補正后仍不齊全的;
(四)已獲得市政府其他部門同類性質資助的。
第四章 資助的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登錄“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進行身份注冊,登錄申報系統,提交材料,上傳相關附件,必要時提供紙質材料。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通過科技創新平臺對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評審專家可通過市科技專家庫和標準化專家庫信息交互共享的方式產生。
第十四條 通過專家評審認定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提出年度標準創新項目資助計劃,在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或者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按科技專項資金管理程序報送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標準創新項目資助評審認定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有效期1年。
第十八條 涉企補助資金由市、區縣(市)按照1:1比例承擔,由市財政局統一下達。
附件:沈陽市標準創新項目資助申請報告提綱
附件
沈陽市標準創新項目資助申請報告提綱
一、標準基本情況
1.標準名稱、立項時間、等級、性質(強制性或推薦性)、類別(制定或修訂)情況,以及起草單位等基本信息。
2.標準的主要內容概述。包括:所屬行業、技術水平以及自主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等情況。
3.國內外相關標準的簡要情況。重點闡述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4.標準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包括:對本市、本行業(國家、國際范圍內)的產品或技術的支撐情況、促進作用、影響以及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5.申請單位對標準創新的主要貢獻和投入。包括:技術貢獻和資金、人力資源、設備等投入。
二、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1.企業自然情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2.企業發展情況。包括:行業排位、市場占有率、技術優勢、自主創新能力情況,應用采用所申請的技術標準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產業化情況。
3.以往參與標準制(修)訂情況等。
三、其他需說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