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規范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使用 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政策)
中新網南昌9月6日電 (袁汝晶)江西省財政廳6日發布消息,日前,《江西省民辦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明確規范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騙取、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辦法》中明確,民辦教育發展資金扶持對象為民辦高校(含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級中學。
其中:民辦高校應符合在校生規模2000人以上、自有實訓基地、無違法違規情況等條件,同時綜合考慮辦學規模、辦學條件、辦學行為、辦學水平、年檢結果等因素;民辦中職及高中應符合民辦中職在校生規模1200人以上、設區市本級和所轄縣(區)民辦學校年檢工作合格、民辦中職及高中學校無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同時綜合考慮辦學規模、辦學行為、年檢結果等因素。
據江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主要用于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師資隊伍建設、重點學科和特色專業(群)建設、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購置、教育信息化建設等方面。
此外,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其他債務及利息,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和人員經費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經費開支等支出。
江西省財政廳強調,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騙取、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將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