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委員會的選舉程序(基層工會委員會的選舉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第十條規定: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人。在進行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的時候,一定要遵循以下四個程序:
(一)選舉前,一定要制定選舉辦法
在選舉辦法里,很多方面的內容都要提出來,比如說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的人數、選舉的方式、選舉的規則、記票的要求、選舉工作的認定以及報批的程序,這些方面的內容都要在選舉前制定出來,而且要向會員公布。
(二)召開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工會委員會
一般來講,在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時候,同時就選舉出了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會機構。在每一次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當中,這兩個組織都應該同時選舉出來。
(三)對于有一些設立了常務委員會的工會委員會,在選舉出工會委員會后,由工會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和副主席
一般情況下,比較大的企業是要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針對于這些大型企業而言,如果你要設立常務委員會,這個常務委員會的產生是在工會委員會的產生之后,而且是要由產生了的工會委員會來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主席和副主席。
(四)選舉結果要報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批
選舉結果不論是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好、工會主席也好、工會副主席也好,還是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這些成員的選舉結果都要報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批,這個步驟也是不可或缺的。
這就是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時必須要遵循的四個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