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率先行動冶計劃,貫徹落實《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 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 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 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保障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以下簡稱“先導專項冶)的組織實施,規范和加強先導專項的經費管理,根據《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院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先導專項管理特點,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先導專項經費主要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經費、中國科學院統籌安 排的財政經費,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經費。 先導專項資金應合理配置,加強監管,提 高使用效益。
本細則主要規范財政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其他渠道經費應按經費提供方的要求, 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三條 先導專項的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先導專項經費應當集中用于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保障其經費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先導專項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編制概算、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產出導向,績效管理。 業務局、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專項各級任務負責人(領銜科學家)和經費使用單位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對經費分配的科學性、經費使用的有效性負責。
(四)單獨核算、??顚S谩?nbsp;先導專項直接經費應當納入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單獨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進行使用,不得與其他項目經費混收混支,確保??顚S?。 承擔單位應根據簽訂的任務書,按照統一要求設立帶有明確標識的科研課 題核算賬號,并確保與指定的專項編號在ARP 核算系統中始終保持關聯關系,不得隨意拆分項目、課題(子課題)。
第四條 專項經費實行概算與預算相結合的方式。 概算是框定專項在一定期間 內經費總量的重要依據,概算一經確定不得調增但可根據經費和專項的實際情況調 減。 預算實行按年編制和核定的方式。
第五條 經費管理的職責
(一)條件保障和財務局負責:制定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的管理辦法;落實財政經費;提出 A 類和 B 類專項的總體分配原則和建議方案,組織預算評審和批復;根據任務進展情況及時下撥經費;指導和組織對承擔單位經費使用、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財務驗收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等經費全過程管理。
(二)業務局負責:根據發展規劃和專項經費預算方案,科學合理安排各專項資金;負責提出專項概算、組織專項和項目申報、立項論證、預算編制、執行監控、結題驗收、績效評價以及項目庫的建立維護等。
(三)專項總體組和專項領銜科學家(專項辦公室)負責:根據各專項的任務、節點目標,指導和具體組織課題(子課題)承擔單位編制概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計劃;按規定履行預算調劑程序;組織課題(子課題)財務驗收等。
(四)承擔單位負責:編報概算和預算;落實其他渠道資金;按預算使用經費;按規定履行預算調劑程序;建立健全內部經費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
第六條 各專項應指定專項經費管理負責人或設置專項財務負責人崗位,由財務副處長以上或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擔任或兼任。其職責是: 組織概算和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并上報預算調劑方案;監督檢查預算執行情況;協調課題(子課題)財務驗收等。
第二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先導專項經費來源中,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經費只能用于直接費用的開 支,其他渠道的經費按照經費提供方規定的內容開支。
第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 主要 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需要購置或研制的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合理 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 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1、設備購置費,是指購置可以單獨使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
2、設備研制費,是指通過研制某裝置、系統等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包括研制某裝置、系統需要的器件、零件、部件、材料發生的購置費,以及必要的加工、組裝、調試等費用。 執行期的最后一年不得安排設備研制費的預算。
3、設備改造費,是指承擔單位原有儀器設備功能不能滿足任務要求而需對其進行升級改造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器件、零件、部件、材料等的購置費,以及必要的加工、組裝、調試等費用。執行期的最后一年不得安排設備改造費的預算。
4、設備租賃費,是指租用外單位的儀器、設備等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由于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與科學實驗直接相關的健康安全保護用品等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等費用。
由于技術、時間等原因,在外單位的測試、化驗加工等不能滿足任務需要時,承擔單位可委托依托在本單位、實行內部獨立經濟核算的中科院大型儀器區域中心或本單位內部的科研平臺。承擔單位應制定內部科研平臺統一的收費管理辦法(應包括收費依據、計量方法、收費標準、使用記錄及內部轉賬格式等),收取的費用必須低于市場價格。 收取費用進行內部轉賬時應提供委托業務書、測試化驗分析報告、設計加工驗收單、結算清單等資料。未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開支一律不得計入直接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 等運行發生的直接使用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承擔單位應制定詳細的費用分攤管理辦法和計算依據,列入先導專項直接費用中燃料動力費的,應按照使用的儀器設備、專用裝置每臺額定功率、使用時間等依據進行計量分攤。 對于預算中規定的野外科學考察事項,其發生的車(船)燃油費可在燃料動力費中列支。
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不超過直接經費5% 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只需要寫明燃料動力費類型和金額。
(五)差旅、會議與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 (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以及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發生的差旅費;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不超過直接經費 10% 的, 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六)出版/ 文獻/ 信息傳播/ 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申請和維護費用等。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不超過直接經費 5% 的, 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單價超過 10 萬元上的專用軟件購置費應單獨說明。
(七)勞務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先導專項的研究生、客座人員、博士后、訪問學者、非在編項目聘用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補助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承擔單位聘用的參與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等,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承擔先導專項任務的人員在先導專項中的任務及崗位應在聘用(勞動)合同內予以明確。
(八)專家咨詢費: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本單位管理人員和參與本項目、課題(子課題)研究的人員。 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標準原則上按照國家科技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專項外協費:是指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確有必要委托院外單位整體設計、加 工、合作的費用,并作為先導專項的課題(子課題)簽署任務書進行管理。 任務書中對 合作的任務、內容及各項指標要求、完成時間、驗收方式、違約責任及經費數額等做出詳細約定。 外協單位應按照本細則經費開支范圍編制詳細的預算并報經批準,無預算的不得列支專項外協費。嚴禁以專項外協費名義違規轉移轉撥經費。
(十)其他費用,是指在先導專項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外的在中期檢查和驗收中發生的各項檢查審計費用,經批準的實驗設施和場地的小型維修改造、土地或場地租賃等支出。 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專項說明特殊性,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九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設備和大宗材料的采購管理,采購內容須與預算相符, 并做到設備選型、合同簽訂、審批等不相容職務分離,完善設備和材料驗收入庫、出庫、退庫等手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先導專項購置設備使用情況監管,充分發揮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先導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 費用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專項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 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等,以及承擔單位用于科研人員激勵的績效 支出。
間接費用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專項外協費后的 13% 。間接費用原則上不進行預算調劑。
間接經費中用于先導專項科研人員的激勵支出不做比例限制,各承擔單位應當在對科研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予以實施。
間接費用預算由院直接下達到承擔單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各承擔單位在院下達的間接費用預算以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在先導專項經費中重復提取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一條 先導專項實行五年概算、“2+3冶預算和按年度撥款相結合的管理制 度。 概算和預算是反映專項任務經費需求和確定專項經費投入的重要依據,是專項各項目間合理配置資源的基礎。
第十二條 概算是根據專項任務的實施方案初步框定五年期內的經費投入和支 出總額。 任務執行期限不足五年的,按照執行期限計算。 財務預算是專項任務根據研 究計劃和節點目標,預計的經費投入總額和支出總額,各年預算的總額不得突破概算。
第十三條 A 類先導專項在專項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專項總體組具體負責組織各承擔單位根據實施方案共同編制概算和“2+3冶預算,按照專項層級關系逐級編制匯總。 B 類先導專項由領銜科學家組織各承擔單位根據實施方案編制“2+3冶預算,按照專項層級關系逐級編制匯總。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中,承擔單位應根據先導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實施階段,合理確定專項經費、統籌經費和其他渠道經費的使用內容和重點。支出應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測算應有科學真實依據,并經過充分論證滿足專項任務的合理需要,確保任務的有效完成。
第十五條 先導專項采取“2+3冶的預算管理方式,先編制 2 年的經費預算,根據 中期考核結果確定后三年的預算。 編制的預算經專項領導小組或領銜科學家審定后 報相關業務局和條件保障與財務局。 由條件保障與財務局組織預算評審。 原則上在 部門“一上”預算之前完成。
第十六條 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將審定的用款計劃方案報財政部審批后納入部門 預算,并將財政部批準的預算通知各承擔單位。 下達的預算與申請的預算不一致時, 由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組織各承擔單位修訂。
第十七條 條件保障與財務局與專項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依托單位和項目 承擔單位簽署預算書。 簽署的預算書是先導專項承擔單位預算執行的依據。
第十八條 條件保障與財務局根據財政部核定的先導專項預算,按照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提出、相關業務局審定的經費方案下達專項經費,直接下達比例一般在 70% -80% 之間,剩余經費預算暫下達至專項依托單位。在上年度工作總結結束后, 剩余經費將由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按照程序提出分配建議方案,經相關業務局審批后由條件保障與財務局按規定程序下達。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調劑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應根據批復的預算和任務,各研發階段和節點目標預計完成 時間,按月編制預算執行計劃,納入單位預算執行計劃,并認真執行,確保當年預算當 年執行。 承擔單位應對先導專項預算執行計劃簽訂承諾書,隨同單位預算執行計劃一 并報送條件保障與財務局。
第二十條 先導專項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 嚴禁用專項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一條 專項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做調劑。 由于客觀因素導致無法執行 確需調劑的,應履行相應的預算調劑程序。
(一)專項、項目預算總額需要調劑的
在先導專項執行期間出現任務、目標、承擔單位等重大事項變更以及課題(子課題)因故中止,致使專項、項目預算總額發生變化的,由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提出書面調劑建議,報相關業務局和條件保障與財務局批準。
(二)專項、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增加或減少項目合作單位或項目合作單位之間的預算調劑,由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提出書面調劑建議,報相關業務局批準。
(三)經費支出科目和支出內容需要調劑的
課題(子課題)在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除設備購置費和間接費用外,支出預算 或支出內容如需調劑,由課題(子課題)負責人根據目標相關性原則和完成專項任務 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請,并寫明詳細理由和調劑明細表,經課題(子課題)負責人簽字和 承擔單位審批后,于年底前報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備案。 業務局和條件保障與財 務局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設備購置費一般不予調增,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課題(子課題)其他方面支出。 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或購置內容變動較大的,由課題(子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經課題(子課題)負責人簽字和承擔單位審核后,應通過課題(子課題)承擔單位以外的技術專家(不少于 3 人)予以論證確定為完成本課題(子課題)任務必須購置, 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專項外協費原則上不能調增,確需要調增的,應書面上報相關業務局批準。 任務 書中除對合作的任務、內容及各項指標要求、完成時間、驗收方式、違約責任及經費數額等做出詳細約定外,外協單位還應按照本細則經費開支范圍編制詳細的財務預算并報經批準后方能調增。
(四)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預算調劑審批制度,規范先導專項預算調劑事項。
第五章 財務驗收
第二十二條 經書面批準,課題(子課題)因故中止,承擔單位相關部門應當及時 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經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專項 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 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提出清查處理意見并報條件保障與 財務局和相關業務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已完成的專項、項目、課題(子課題)應及時編制經費總決算報告,并及時提出財務驗收申請報告和上報有關驗收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財務驗收為逐級驗收。 課題(子課題)由專項自行組織財務驗收; 專項及項目由條件保障與財務局組織財務驗收。 財務驗收采取專家組驗收或委托審 計中介機構驗收兩種方式。 財務驗收具體事項依照《中國科學院先導專項財務驗收 規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先導專項通過財務驗收后,各承擔單位應當在驗收通過之日起 3 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專項經費如有結余,應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隨意拆分項目、課題(子課題);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
(八)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重大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先導專項承擔單位應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預算、預算調劑、 資金使用(重點是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先導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 專項各級任務承擔單位法定代 表人(或授權人)、專項各級任務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虛假信息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先導專項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條 先導專項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 理,規范支出管理。 不得擅自調劑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嚴禁以各種方式使用專項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資) 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三十一條 先導專項承擔單位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 加工費等,原則上應按規定實行“公務卡冶等非現金結算方式;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 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保證真實性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在境外使用或劃撥至境外的專項資金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先導專項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專項執行過程 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專項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權調配。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條 先導專項經費管理應建立信用管理機制。 機關專項主管部門等對 專項承擔單位、專項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等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和記錄,并將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
第三十四條 先導專項經費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條件保障與 財務局、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和任務承擔單位分別實施。
(一)條件保障與財務局負責建立先導專項的監督檢查機制。 根據先導專項管理 辦法和先導專項的實施情況,制定監督檢查的計劃,組織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實施 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二)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負責組織對專項的預算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和整改結果報送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和相關業務局備案。
(三)任務承擔單位應制定內部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并接受專項總體組或領銜科學家、條件保障與財務局、監察審計局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對于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按規定 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將會同機關專項主管部門停撥專項經費或通 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專項、項目、課題(子課題)。對于未按期完成驗收工作、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惡意套取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院有關部門可以取消相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一定期間申請先導專項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問責。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先導專項經費監督檢查主要包括承擔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 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資金到位、會計核算、預算執行和支出內容合規有效、資產管理等。
第三十七條 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 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視情況予以緩撥、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按程序報批后終止,并取消承擔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先導專項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后,對執行期已經結束且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專項,按照原管理辦法執行。對于尚在執行期內的專項,由先導專項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并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后,在專項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決策在研專項是否執行有關新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條件保障與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2013 年 11 月 20 日印發的《中國科學院戰 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中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