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副書記可以兼任同級黨支部書記嗎?(黨支部副書記可以兼任同級黨支部書記嗎)
一般不可以。
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和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黨員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后,就確定了其組織關系,其本人僅限在這個組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其它黨員權利;黨員調動工作單位后,如果沒有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在新的工作單位黨支部內其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擔任黨內職務。
舉個例子,某同志組織關系在A黨支部并被被選舉并擔任黨支部副書記,那么,它就不能被選舉或擔任B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以及委員職務。
但也不絕對。出于工作需要,經過所屬黨委研究決定,指定由一名黨組織(副)書記臨時性、暫時性兼任其他黨支部(副)書記是允許的,在實際工作中也是存在的。這種情形,一般屬于過渡性安排,往往存在人事調整時,其中一個部門暫時沒有合適的人選擔任支部負責人的情形。
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編著的《黨務工作500問》規定:“一般情況下,一個黨員不能同時擔任兩個黨支部的支部委員。但在大專院校,為便于加強對學生黨支部的領導,選派教師黨支部成員兼任學生黨支部委員,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是可以的。”教師黨員在兩邊支部擔任委員,從實踐看,主要是因為教師的學習、教育、活動開展、評優、述職等很多事宜與學生的有關內容是不一樣的,這就出現了教師黨員組織關系在一個支部(學生),但是實際學習、評議等卻在另一個支部(教工)。
不過,按隸屬關系,由基層黨委委員兼任下屬部門黨支部負責人,這是可以的。因為,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其既是支部的黨員又是單位黨組織的黨員,其分別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兩者并不沖突,合情合法。這里需要注意規格,比如,由廳級黨委書記兼任處級黨支部書記,這就不夠恰當。
舉個例子,某同志為正處級干部,擔任機關黨委組織委員,那么,其可以同時兼任下屬某黨支部正處級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