攢千萬家財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發(fā)現(xiàn)5年前-u0026#34;被離婚-u0026#34;
張某寶向記者提供照片并稱,這是2011年7月,張某寶、馮某與兩個孩子在海邊玩耍
51歲的張某寶稱,自己與妻子馮某曾攢下數(shù)千萬家財,后因工作原因,不得不分隔兩地,可在2016年1月他回家后,卻發(fā)現(xiàn)妻子不見了,留下一張他倆的離婚證,“我對這個證毫無印象,也從未在2011年和她(馮某)去民政局辦理過離婚登記,更沒有在相關文件上簽過字。”
馮某卻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與張某寶早已離婚多年,一切程序都是依法依規(guī)辦理,且相關問題已通過法院幾次審理得到解決,“離婚后我們雖還經常聯(lián)系、友好相處,全是因為我們所生的兩個兒子,不想孩子們難做。”
據(jù)了解,有關張某寶與馮某之間的婚姻登記糾紛一案曾多次在山西相關法院進行審理,但法院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某寶的訴求是否超過起訴期限,即張某寶是否知道其在2011年8月24日已經離婚。
“但法院并未明確民政局是何時以何種方式讓我拿到離婚證的,否則怎么判定我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已經離婚了?”張某寶認為,事情的關鍵在于離婚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即法院須明確案涉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張某寶離婚證
“蹊蹺”的離婚證:文件非本人簽名 還有多處簽名空白
1992年,時任山西呂梁某煤礦企業(yè)采購員的張某寶與同公司出納員馮某相戀,并在4年后于呂梁市柳林縣民政局正式登記結婚。后來,因所在公司進行企業(yè)改革,兩人便選擇辭職另尋出路。
張某寶說,2007年,他們夫妻在各有正式工作的同時也做些放貸生意,并以此賺了不少錢,“賺來的錢,我們基本都用來置業(yè)了,名下約有10余套住房(車位12個)、1個門面房、上千萬借款、部分有價證券、國債和金銀等貴重金屬。”
2014年,張某寶因工作調動,需離家前往外地工作生活。“差不多每隔一兩個月回一次家。”張某寶說,雖然那時夫妻倆的感情已不如以前,時常會吵架、動手,但每次回家,妻子都在家中,只是雙方已不再說話、交流。
直到2016年1月,張某寶從外地回到呂梁市離石區(qū),發(fā)現(xiàn)妻子不僅不在家中,其個人物品也被清空。“當時沒找到她,然后我就在家里發(fā)現(xiàn)了一張寫著我倆名字的離婚證,上面的日期是2011年8月24日。”張某寶表示,他對這個離婚證毫無印象,也從未在2011年與妻子前往民政局辦理過任何離婚申請。
在張某寶提供的上述離婚證內頁照片上,記者看到,該離婚證除印有字號:“離婚141102-2011-168”外,還記錄著張某寶與馮某的具體身份信息。
張某寶說,他在事后曾拿著該離婚證前往發(fā)證機構呂梁市離石區(qū)民政局,詢問相關情況,卻被工作人員告知該離婚證就是在該局辦理的,至于相關資料則需自行前往檔案館查詢。
張某寶提供《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顯示,監(jiān)誓人一欄并無人簽字
“后來我就去離石區(qū)檔案館查看我這部分的資料,發(fā)現(xiàn)這個離婚流程是有問題的。”張某寶說,有兩張必填表格不是他們夫妻填寫的信息,其中《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上,監(jiān)誓人一欄并無人簽字,且《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也非他本人簽字。
在其提供的相關截圖中,記者看到,《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監(jiān)誓人”一欄確實無人簽字;《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則寫明離婚登記日期為2011年8月24日,離婚原因是“性格不合”,但登記員一欄上也無人簽字。
根據(jù)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此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張某寶稱,《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非他本人簽字
此外,在檔案資料里,張某寶還看到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這個是2013年為了多買一套房子,與馮某商量假離婚時寫的協(xié)議書。”張某寶說,后來因為協(xié)議書遺失,馮某曾讓他重新簽字過一次,他也曾因時間落款為2011年提出過質疑。但該表述內容張某寶無法提供佐證的證據(jù)。
據(jù)上述離婚協(xié)議內容顯示,2011年7月2日,因張某寶生活方面不檢點,馮某無法承受,經雙方多次協(xié)商后同意協(xié)議離婚。該協(xié)議在財產問題上注明,張某寶僅分得呂梁市內的一套住房(產權將來歸次子所有,不得變賣)、一輛轎車和現(xiàn)金60萬元,其他一切財產歸馮某所有。
落款日期為2011年7月2日的離婚協(xié)議書
男方:堅稱未到過現(xiàn)場 申請撤銷證件
張某寶告訴記者,他在發(fā)現(xiàn)問題后,便向離石區(qū)民政局提出撤證要求,卻遭到拒絕,“我在2016年1月19日,把馮某和民政局告到法院了。”
據(jù)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顯示,呂梁市離石區(qū)民政局在庭審中稱,該局是在張某寶夫妻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當事人頒發(fā)的離婚證;馮某則在庭審中稱,2011年8月24日,夫妻倆是一同前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且當時張某寶因未帶相片,還臨時在民政局窗口拍了2寸照片。
“不可能,我自己有沒有去過現(xiàn)場我會不知道?”張某寶說,2011年7月他便從呂梁市開車去到太原市,照顧兩個參加培訓班的兒子,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呂梁市。但由于時間已過去多時,許多人的聯(lián)系方式都已不在,他無法提供出不在場證明,“那可以反證吧,既然說我去了現(xiàn)場,為什么相關表格上的簽字一欄既不是我簽的字,也不是馮某簽的?而且監(jiān)誓人一欄也沒有人簽字,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此外,張某寶表示,馮某在庭審中提到的寸照照片是2010年拍攝的,并非2011年8月24日當天拍攝,“我在2011年7月和9月時的照片上,頭發(fā)都是比較長的,但《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照片,我是類似光頭。”
而為了證明自己在2011年沒有離婚或并不知道自己“被離婚”了,張某寶還向法院提供了2011年8月以后的兩人共同生活、財務往來,及家庭多人聚餐的證據(jù)。
張某寶稱,自己將2011年后,每年與馮某及家人相處的照片、視頻存檔作為證據(jù)
2016年4月7日,臨縣人民法院在公開審理了張某寶的婚姻登記糾紛一案后,認為呂梁市離石區(qū)民政局的行政行為中有部分內容未填寫,屬登記程序瑕疵,同時,由于張某寶的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駁回了他的起訴。
此后,張某寶又陸續(xù)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均因其已超過起訴期限,被駁回起訴。
2017年10月9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介入此事,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張某寶參與了離婚登記,離石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張某寶稱自己于2016年1月6日得知離婚后,于當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同時,張某寶提供的2011年7月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經濟往來事實等證據(jù)也可以佐證其不知已經離婚的主張。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書,表示經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生效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裁定書上還顯示,張某寶與馮某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按指紋。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再審審查,并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書。書上稱,張某寶一案的焦點在于其是否超過了起訴期限,經再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生效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
其中,關于張某寶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在2011年8月已離婚,法院的依據(jù)有當事人雙方均認可內容(張某寶不認可時間,卻提供不出證據(jù))的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證時間、當事人雙方的婚生子證詞、為當事雙方辦理離婚手續(xù)的登記員證詞。
裁定書上還顯示,張某寶與馮某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按了指紋。但裁定書并未提及是否對指紋進行鑒定。
“但法院也并未明確民政局是何時以何種方式讓我拿到離婚證的,否則怎么判定我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已經離婚了?”張某寶認為,事情的關鍵在于離婚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即法院須明確案涉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女方:當時雙方情緒激動 由其他人代簽字
“我們是在政府部門辦理的離婚,所有的手續(xù)都有,都是按章辦事。”6月22日,馮某向記者回應表示,她與張某寶早已離婚多年,有關離婚的爭執(zhí)也曾上過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最終判決,“當?shù)孛裾帧⒎ㄔ骸z察院等部門都曾介入過此事,早就解決了。如果他還想在離婚這件事上做文章,影響或是傷害我,我也將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馮某說,在登記離婚的時候,他倆因情緒不好,因此在有關表格上均未簽字,“但《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有我們的手印,可以鑒定的。”同時,馮某也表示,2011年離婚后,兩人因為顧忌兒子們的感受,一直有所聯(lián)系與來往,“總不能大人離婚,就讓孩子也跟著相互成仇人不來往了。而且我們以前給孩子們都買了房子,需要裝修。離婚后,我出錢、他就出力幫裝修”,直到2016年,張某寶因為其他事情才反悔,聲稱自己沒離婚,“而且以前來往也沒有生活在一起,他住在太原,我住在離石區(qū)。”
對于馮某稱《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雙方的真實手印一事,張某寶表示他并不知道該手印是否是自己的,“這上面要求簽字或按手印,二選一,既然有簽字了我為什么又要多此一舉的按手印呢?”
呂梁市離石區(qū)民政局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所有前來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必須雙方本人親自到場,否則無法辦理。且在辦理過程中,相關表格也必須雙方都親自簽字才能辦理,“如果當事雙方均不簽字、監(jiān)誓人也未簽字,就辦不了離婚。”
但當記者詢問為何張某寶在離婚過程中,相關表格沒有本人簽字且無監(jiān)誓人簽字依舊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她不知情,無法回答,建議聯(lián)系該局領導。
6月22日晚,上述民政局局長侯某回應記者稱,此事已交給法院處理,他不便作任何回應。對于事發(fā)當時是否有監(jiān)控以證明兩人是否親自到場,侯某也未做回應:“有疑問可以咨詢法院,我們能提供的證明、證據(jù)都在法院。”
據(jù)張某寶表示,目前此事他已向當?shù)厮痉ň址从常八痉ň窒嚓P負責人說,正在讓民政局把辦理離婚證的過程向政府說明。等這個說明出來了,我會根據(jù)具體情況做下一步打算。”
律師看法:有瑕疵的離婚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針對上述糾紛中的離婚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表示,該案中民政局在進行離婚登記的時候,違反了離婚登記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導致離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而這一瑕疵影響到了對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場的實際判斷。
“首先,缺乏事實證據(jù),即民政局并無證據(jù)充分證明張某寶在2011年8月24日到過民政局;其次,程序存在瑕疵,即《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由他人代寫、雙方當事人并未簽字、監(jiān)誓人也未簽字,《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非雙方當事人簽字,雖有一方認為有真實手印,但這個需要進行證據(jù)核實。”趙建立律師說,若證據(jù)核查后,手印確為張某寶的,也不能排除其對該手印是否知情的情況存在,“無論最后證據(jù)核實出該手印是否為張某寶的,都不能改變程序存在瑕疵這一事實。”
此外,趙建立律師還表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和舉證責任分配,因無法證明張某寶與馮某是否在2011年8月24日去過民政局申請離婚,所以起訴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故張某寶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在起訴期限內,“要確定張某寶是否曾去過民政局申請離婚,舉證責任在民政局。”
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仕艷認為,離婚登記必須建立在雙方真實的離婚意愿的基礎上,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均應該到現(xiàn)場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如在登記過程中,若有一方沒去現(xiàn)場,或者在登記申請表上的簽字有代簽行為,或者民政部門的登記流程不符合離婚登記的規(guī)范等,都屬于離婚登記瑕疵。對于婚姻登記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能夠補正的,民政部門應當予以補正;不能補正的,離婚證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至于案涉當事人訴至法院,被三級法院認定已經過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而予以駁回,張仕艷律師表示,如果法院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張某寶“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離婚協(xié)議的存在,卻未在兩年內提起訴訟,那么法院的認定沒有問題。因為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不保護怠于行使權利的人。根據(jù)本案審理時有效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據(jù)了解,目前,糾紛雙方仍各執(zhí)一詞,對于離婚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能否證明兩人是否曾親自到場,相關部門仍在繼續(xù)調查。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