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甘肅最新通知→(甘肅省低收入家庭)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3〕9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鄉村振興局、省醫保局、省殘聯《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8日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 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鄉村振興局?省醫保局?省殘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精神,進一步織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網,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具體認定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甘肅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認定;特困人員,按照《甘肅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二章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標準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照《甘肅省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工作指南》第二部分第四款規定的標準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按照《甘肅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標準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成員,按照《甘肅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認定;其他困難人員由市縣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優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各級民政部門要以甘肅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系統為基礎,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加強與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預警信息系統的共享聯動,完善數據錄入、數據共享、監測預警、數字監督、轉辦推送等基本功能,實現城鄉統籌、分層分級、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動態管理的目標。通過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各級民政部門以縣(市、區)為單位,通過個人申請、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逐級上傳至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形成低收入人口數據庫。鄉村振興部門通過約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將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數據匯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定期更新、動態調整。各市(州)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切實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通過“線上大數據監測與線下鐵腳板核實”相結合,及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各級民政部門要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社、衛健、醫保、殘聯等部門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要全面開展“黨建 救助”工作,將走訪摸排困難群眾作為村(社區)基層黨建重要工作內容,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村(社區)殘協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重點走訪未納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家庭、無勞動力或弱勞動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難事項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是否符合相關救助條件,一旦符合救助條件的立即啟動救助程序,及時將審核認定結果錄入上傳至低收入人口數據庫。要嚴格落實社會救助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舉措,認真做好農村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監測預警和政策落實。
(四)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各級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或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轉交(辦)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落實。對于低收入人口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但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對于情況復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進行核查或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按規定在信息管理平臺上予以清除,同時終止救助。
三、分層分類開展社會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專項社會救助。
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方面: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其他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二次傾斜救助。在甘肅省內發生急危重傷病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教育救助方面:充分利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認定工作,按規定落實學前教育減免保教費、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普通高中免學雜費、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對存在返貧風險和致貧風險的貧困家庭學生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將“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資助范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本專科生、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學路費資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學業成績優異的可申請享受各類獎學金等獎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助學貸款代償,優先安排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嚴格落實《甘肅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推動國家助學金分檔發放、精準資助。
住房救助方面: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優先給予住房救助。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優先給予住房救助。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分類分檔具體補助標準,實行差異化補助。
就業救助方面: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提供就業救助。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低收入人口,對符合條件的落實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對有創業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規定落實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稅費減免等政策;對農村低收入人口,通過勞務輸轉、鄉村就業工廠(幫扶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促進就地就近就業;對符合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時告知本人主動申請,并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開展個性化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對通過市場化渠道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可按規定依托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后,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
受災人員救助方面:按照自然災害救助相關政策規定,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做好應急期救助、過渡期救助以及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統籌利用各類救災、救助資源,加強社會救助與其他救助政策有效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三)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于困難程度較輕的,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困難程度較重的,開展“先行救助”,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臨時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和經辦人簽字、蓋章等手續。
(四)服務類社會救助。深入推進“資金 物資 服務”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切實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環境、個人衛生等基本生活條件。積極推進“陽光家園計劃”和城鎮重度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五)其他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可根據當地救助政策給予取暖救助、殯葬費用減免等。有條件的市(州)可將困難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和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鼓勵開展慈善幫扶,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省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牽頭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負責實施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救助措施,同時積極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等部門,加強數據共享、比對、歸集。各有關部門要立足部門職責,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確保救助政策和資金真正落到困難群眾身上。
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