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支撐體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生態保護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試行))
生態保護支撐體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生態保護支撐體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 資專項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設資金,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 為,確保工程質量,及時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探 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種子法》《野生 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央預 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 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 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生態保護支 撐體系項目(以下簡稱支撐體系項目),包括森林防火(含森 林防火應急道路)、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濕地 保護和恢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業管護用房建設等項目, 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
第三條 支撐體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采取“大專項 任務清單”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規劃、程序完備、進度可控的 原則。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支撐體系項目,應符合中央預算 內投資支持條件,納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印發的 國家級專項規劃(方案),全部為約束性任務。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 安排地方的支撐體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屬于補 助性質,由地方在轉發和分解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按 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安排相關工程。有關地方應根據財政承受能 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統籌采取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合理安排地 方專項債券、規范和暢通項目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 特別是民間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設資金 需求。
第五條 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支撐體系項目中央預算內 投資補助標準為: (一)中央本級建設項目和西藏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 資補助比例為 100%;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濕地保護和恢 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例為 80%; (三)森林防火(不含森林防火應急道路)項目,西部地 區(含按西部地區政策執行的地區及重點國有林區)中央預算 內投資補助比例為 80%,其他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例為 60%; (四)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定額 補助 30 萬元/公里; (五)重點國有林區和內蒙古自治區國有林場管護用房建 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為新建或重建改造 35 萬元/ 個、加固改造 25 萬元/個、功能完善 10 萬元/個;江西、廣西、 重慶、云南國有林場管護用房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 標準為新建或重建改造 30 萬元/個、加固改造 20 萬元/個、功能 完善 10 萬元/個; (六)其他建設項目,依據相關建設規劃(方案)批準的 投資標準執行。 對于擬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濕地保護和恢復、林木 種質資源保護工程地方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林草局對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核定的投資作為安排中央補 助投資的依據。
第六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情況采取直接下 達投資、打捆下達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一)直接下達投資項目包括濕地保護和恢復、森林防火 (不含森林防火應急道路)、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 設項目等。 (二)打捆下達投資項目包括林木種質資源保護項目等。 (三)切塊下達投資項目包括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建設、林 業管護用房建設項目等。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等部 門根據有關專項規劃(方案),以及全國森林防火、野生動植 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濕地保護和恢復、林木種質資源保 護、林業管護用房建設等工作實際,指導做好支撐體系項目前 期工作。
第八條 支撐體系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相關規劃(方 案)、技術規程、規范和建設標準,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申 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 批程序。
第九條 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及省級發展改革、相關 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儲備,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 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 滾動投資計劃。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 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及省級發展改革、相關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方案)任務要求和項目前期工作情 況,編制支撐體系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并對申請報告 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一條 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 前期工作批復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 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 及監管責任人,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內完成推送。中央補 助地方項目的申請報告文件中應明確“經認真審核,所報投資 計劃符合我省(區、市)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 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投資計劃申報單位對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對 于其他中央投資已支持的建設內容,不得從本專項重復申請投 資。項目單位是企業的,要認真審核項目單位征信情況,不予 支持已被納入“黑名單”的嚴重失信企業。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提 出的森林防火(含森林防火應急道路)、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 然保護區建設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 將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給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并同 步下達績效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林草局根據地方上報的濕地保護 和恢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業管護用房建設項目年度投資 計劃申請報告,結合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以往年度建設績 效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聯合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收到森林防火(含森 林防火應急道路)、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和其他 中央直屬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 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20 個工作日內將打捆、切塊 項目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轉發和分解下達文件抄送國家 發展改革委。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廳收到森林防火(含森林防 火應急道路)、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和其他中央 直屬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應將轉發和分解下達文件抄送省級發展改革委。 分解后的項目要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 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濕地保 護和恢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業管護用房建設項目中央預 算內投資計劃后,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 的投資計劃,20 個工作日內將打捆、切塊項目分解落實到具體 項目,轉發分解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 并及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報備。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 要盡快開工建設,嚴格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對項目 的建設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對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級發展改革及相關 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核查,確有問題的,督促項目(法 人)單位、施工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及時申請 竣工驗收。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 規定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林草、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對 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 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項目(法人)單位規范建設管 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十九條 自分解投資計劃的次月起,國家林草局、應急 管理部或省級發展改革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重大建設項 目庫,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統計工作,于每月 10 日前準確填報投資計劃分解下達、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 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應急管理部將 通過在線監測、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工作檢查,并 將檢查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應 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林草、應急管理部門根 據本辦法,制定省級管理辦法,細化實化支撐體系項目前期工 作、投資申報、計劃下達、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監督檢查、 信息報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國 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發改農經規〔2016〕1661 號 文中的《生態保護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試 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