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有人把“五級分類-u0026#34;說清楚!(五級分類啥意思)
前言
今天我們來聊聊銀行貸款資產(包括銀行其他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本文以下統稱“貸款風險分類”)。
一般認為,銀行風險分類是銀行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一項核心基礎工作。從內在邏輯看,無論是銀行風險撥備、監管資本的計量,還是信貸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的核銷處置,都需要以貸款風險的準確分類為基本前提。因此,我們可以這么說,貸款風險分類在銀行整個風險監管中具有基石性作用。
本文從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本制度及歷史沿革著手,先后分析了:
- 貸款風險分類;
- 貸款風險撥備;
- 貸款風險分類與內部評級;
- 貸款風險分類與逾期貸款剪刀差;
- 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損失核銷;
- 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通過對貸款風險分類監管制度的系統梳理,相信大家對貸款風險分類在銀行風險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會有更為全面直觀的理解和認識。
本文綱要
一、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本制度及歷史沿革
(一)銀行監管規則下的貸款風險分類
(二)會計準則下的貸款風險分類
(三)貸款五級分類與預期信用損失三階段劃分的關系
(四)貸款風險分類實例說明
二、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風險撥備
(一)兩者的內在邏輯
(二)兩者的同步演進
三、貸款風險分類與內部評級
(一)內部評級與貸款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在邏輯
(二)內部評級結果在貸款風險分類中的應用
四、貸款風險分類與逾期貸款剪刀差
(一)基本概念
(二)如何理解“逾期貸款剪刀差”
五、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損失核銷
(一)兩者的內在邏輯
(二)兩者的相向而行
一、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本制度及歷史沿革
目前,針對貸款風險分類標準,同時存在銀行監管分類和會計準則分類兩套分類制度,兩套標準在各自發展進程中,相互借鑒,相互制衡,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共存及逐步趨同的局面。
對銀行機構來說,面對兩套風險分類制度體系,需要“左眼看監管制度,右眼看會計制度”,把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工作做細、做實、做好。
(一)銀行監管規則下的貸款風險分類
1.四級分類法
我國銀行最早使用的貸款風險分類標準被稱為“正常 一逾兩呆”的四級分類方法,即除正常貸款外,還包括逾期、呆滯和呆賬三類不良貸款。通說認為,我國首次規定銀行貸款分類制度的是1988年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財商字〔1998〕277號,下稱“277號文”)。
277號文規定了可以列為呆賬貸款的四種情況:一是借款人依法破產;二是借款人死亡;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災害;四是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
1993年,財政部印發《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明確了逾期貸款和呆滯貸款的標準:借款人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貸款作為逾期貸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貸款,作為催收貸款管理,應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后來約定俗成被稱為“呆滯貸款”(參見王兆星:《貸款分類標準和損失撥備制度改革–銀行監管改革探索之三》,原載于《中國金融》2014年第17期)。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延續了四級分類方法,明確將不良貸款界定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一逾兩呆”成為當時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管理的一項基本標準。
根據《貸款通則》,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項目;呆賬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已經無法收回的貸款。
但是,“一逾兩呆”分類法以貸款到期時間點借款人的償付情況作為貸款風險的分類標準,它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 過于滯后,難以實現風險動態管理。只要貸款未到期,貸款均可視為正常,其無法揭示銀行信貸資產變化的過程,不能及時有效反映貸款資產的實際質量、風險情況以及銀行的真實財務狀況,導致銀行貸款風險管理缺乏動態主動調整機制。
- 缺乏靈活性,易被利用以掩蓋貸款風險。對實質已經不良的貸款資產,銀行可以通過“借新還舊”等方式,使之形式上仍具有正常貸款的表征,即所謂“常青藤”貸款,導致銀行貸款質量的失真。
隨著銀行風險的表現形式和涉及的領域日益復雜,“一逾兩呆”分類方法已難以滿足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精細化風險管理和監管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當時國際通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法(美國模式),即貸款資產五級分類法被逐步引入國內,此后該分類方法逐步成為國內銀行信貸及資產質量分類的通行標準。
2.五級分類法
1998年,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銀發〔1998〕151號);后又于2001年12月修訂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采用以風險為基礎的五級分類辦法,強調信貸風險的動態管理和事前監管要求。
貸款風險分類從四級分類到五級分類是一次質的飛躍。2003年銀監會成立后,繼續沿用人民銀行確定的五級分類方法,并進一步加大實施力度,將貸款準確分類作為銀行監管最為重要的基礎之一。
此后,銀監會又陸續修訂、頒布系列監管法規和規章,將實施五級分類資產的范圍由銀行各類信貸資產擴大到表外業務,實施機構范圍擴大到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
根據銀監會2003年11月發布的《關于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從2004年起,已全面實施五級分類制度的銀行機構,可停止執行“一逾兩呆”分類制度,停止報送“一逾兩呆”分類數據,但仍應按季報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的貸款數據。
2007年,銀監會發布實施《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全面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銀行貸款及資產風險的五級分類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1)貸款五級分類的定義、目標及原則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對銀行信貸資產分類的定義、目標及原則等進行了規范。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三項目標:
- 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 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 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 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 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 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監管規定的分類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 審慎性原則。對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相比,《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簡化了小額貸款的分類流程,對零售貸款,包括自然人、小微企業和農戶貸款主要采取脫期法進行分類,允許商業銀行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和擔保抵押情況的兩維矩陣對其風險進行五級分類,而不必對數量眾多的小額借款人進行逐戶的信用狀況評級。
(2)貸款五級分類的核心定義
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特別提到,貸款五級分類方式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于該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并與該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下文中,如無特別說明,所稱“貸款五級分類”包括貸款及資產的五級分類)。
(3)五級分類基本標準及限制性要求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從審慎監管角度出發,設定了貸款五級分類的基本標準及限制性規定。例如,在對貸款進行分類時,銀行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又如,同一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另外,對符合一定特征的貸款,應至少劃分為關注類、次級類或可疑類。
1)下列貸款資產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 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 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 改變貸款用途;
-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根據銀監發〔2006〕23號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規定,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0天以內的貸款或資產,一般劃入關注類);
- 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2)下列貸款資產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 逾期(含展期后)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貸款風險分類指引》沒有進一步規定這里“一定期限”的具體標準。根據2006年銀監會23號文的規定,本息逾期90天至180天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90天的貸款或資產,一般歸為次級類。
- 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3)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后的貸款(“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后,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進行分類。
與“一逾兩呆”分類法相比,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更加關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通過對借款人經營狀況、財務指標、貸款擔保等因素的連續監測和分析,銀行能夠更準確地識別影響貸款償還的潛在風險及其遷徙情況,有助于銀行動態監測資產質量,及時發現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加以處理。
同時,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的實施,為實現我國銀行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銀行業的通用標準對國內銀行資產質量的實際狀況進行比較和評價奠定了基礎。
3.十級分類法
2009年8月,銀監會辦公廳印發《農村銀行機構公司類信貸資產風險十級分類指引(試行)》(銀監辦發〔2009〕284號,下稱“284號文”)。根據284號文,農村銀行機構的公司類信貸資產的風險類別為十級:正常1、正常2、正常3,關注1、關注2、關注3,次級1、次級2,可疑,損失。
我們不妨把貸款十級分類視為五級分類的升級和細化,其與五級分類的對應關系如表1所示。具體而言,十級分類中的正常1、正常2、正常3對應五級分類的正常類;關注1、關注2、關注3對應原五級分類的關注類;次級1、次級2對應原五級分類的次級類;可疑、損失分別對應原五級分類的可疑、損失類。次級1、次級2、可疑和損失合稱為“不良信貸資產”。
五級分類 | 十級分類 | 十級分類核心定義 |
正常 | 正常1 | 正常1:借款人經營狀況良好,連續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借款人在行業中享有較高聲譽,產品市場份額較高,所在行業前景好。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
正常2 | 正常2:借款人經營狀況穩定,連續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借款人處于良性發展狀態,規模適中,所在行業前景好。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 |
正常3 | 正常3:借款人經營狀況穩定,連續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所在行業發展具有一定不確定性。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 |
關注 | 關注1 | 關注1:借款人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借款人經營穩定性一般,對借款人的持續償債能力需加以關注。 |
關注2 | 關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借款人經營穩定性和所在行業一般,存在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不利因素。 | |
關注3 | 關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借款人經營效益、經營性現金流量連續下降,存在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不利因素。 | |
次級 | 次級1 | 次級1:借款人目前的還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類貸款存在影響貸款足額償還的明顯缺陷,如果這些缺陷不能及時糾正,銀行貸款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 |
次級2 | 次級2: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損失。 | |
可疑 | 可疑 |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
損失 | 損失 |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貸款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
表1:十級分類與五級分類的對應關系
2014年,284號文被廢止,但其提出的貸款十級分類方法和標準,在實踐中仍在被一些銀行參照適用。
部分銀行在貸款資產五級分類基礎上,綜合分析客戶違約風險等因素,對貸款分類作進一步精細化管理。通過綜合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記錄、還款意愿、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以及第二還款來源的保障程度等因素,判斷貸款到期償還的可能性,細化分類級次。
例如,根據工商銀行2021年報披露的信息,該行實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根據預計貸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為實行信貸資產質量精細化管理,該行對公司類貸款實施十二級內部分類體系;對個人信貸資產質量實施五級分類管理,綜合考慮借款人的違約月數、預期損失率、信用狀況、擔保情況等定性和定量因素,確定貸款質量分類結果。
農業銀行對信貸資產質量分類管理模式與工商銀行相似。根據農業銀行2021年度報告披露的信息,該行對貸款實行五級分類和十二級分類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公司類貸款,主要實施十二級分類管理,通過對客戶違約風險和債項交易風險兩個維度的綜合評估,客觀反映貸款風險程度(信貸資產質量十二級分類與五級分類對應表,如表2所示)。對個人貸款實行五級分類管理,主要根據貸款本息逾期天數及擔保方式,由系統自動進行風險分類。對大額個人生產經營類貸款,每季度進行一次人工分類,增強風險敏感性。
五級分類名稱 | 十二級分類名稱 | 十二級分類級數 |
正常 | 正常1級 | 1 |
正常2級 | 2 | |
正常3級 | 3 | |
正常4級 | 4 | |
關注 | 關注1級 | 5 |
關注2級 | 6 | |
關注3級 | 7 | |
次級 | 次級1級 | 8 |
次級2級 | 9 | |
可疑 | 可疑1級 | 10 |
可疑2級 | 11 | |
損失 | 損失級 | 12 |
表2:信貸資產質量十二級分類與五級分類對應表
另外,根據中國銀行2021年度報告,該行對境內公司類貸款實施十三級風險分類,范圍涵蓋表內外信貸資產;加強對重點行業、地區和重大風險事項的風險分類管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會計準則下的貸款風險分類
1.非減值資產和減值資產
2005年8月25日,財政部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要求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對貸款等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由此,根據是否發生減值為標準,貸款等金融資產可以劃分為非減值資產和減值資產。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規定,發布《企業會計準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下稱“2006年會計準則”)。該準則延續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規定。
資產減值的計提,根據“已發生損失法”(或以“有客觀證據證明”的方式),對金融資產發生減值進行認定,即對已發生的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照貸款五級分類,關于“客觀證據”的分析和假設,與貸款和資產五級分類法中對“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所采用的分析和假設的標準非常接近。
2.“預期信用損失”的風險三階段劃分
雖然2006年會計準則也認為應當對未來的情況進行評估和預測,但它強調只對已發生的損失計提貸款資產減值準備,不考慮未來的預期損失。因此,容易帶來“確認太少、太遲”等問題。
2017年3月,財政部借鑒2014年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 9)》,修訂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稱“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具有前瞻性的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以“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模型替代“已發生損失”模型。
預期信用損失法不以客觀減值事件的發生作為減值準備計提的前提,而是要求基于歷史損失信息、當前信息和未來預測信息對預期信用風險損失進行估計并計提減值準備。根據“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將貸款等金融資產劃分為三階段,分別計算確認12月期的預期信用損失和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
- 階段一: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的金融工具。根據資產未來12個月內的預期信用損失確認損失準備。通俗地說,就是低風險資產。
- 階段二: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但尚無客觀減值證據的資產。根據資產在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確認損失準備。通俗地講,就是資產質量變差,但還沒構成實質違約。
- 階段三:在存在客觀減值證據的資產。根據資產在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確認損失準備。
2022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銀保監規〔2022〕10號,下稱“10號文”),對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下的信用風險階段劃分作進一步規范。
10號文指出,商業銀行應通過判斷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顯著增加或已發生信用減值,對信用風險敞口進行階段劃分;同時,應確保階段劃分具有前瞻性,通常情況下不得將逾期天數作為階段劃分的唯一標準,不得用內部評級或風險分類替代階段劃分。
關于三階段,10號文強調,商業銀行對公業務信用風險敞口,通常情況下應能夠做到在信用主體信用狀況惡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將其劃分至第二階段;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敞口逾期超過30天的,應至少劃分至第二階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證明信用風險并未顯著增加;逾期超過90天的信用風險敞口,應劃分至第三階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證明信用主體并未違約。商業銀行不應機械使用階段劃分標準,而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原則,根據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的分析,判斷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
關于階段劃分上遷標準,10號文指出,銀行對公業務信用風險敞口應至少滿足該敞口在一定的觀察期內(不少于6個月)均按時還本付息,并預計未來能夠正常還款的情況下才能從第三階段上遷至第二階段;第三階段信用風險敞口不得直接上遷至第一階段。
(三)貸款五級分類與預期信用損失三階段劃分的關系
貸款五級分類和預期信用損失三階段劃分雖然分屬銀行監管規則和會計準則對貸款風險或質量的分類方法,但兩種分類方法在分類指標及量化標準等方面具有諸多一致性,兩者的分類結果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在分類結果的應用上兩者存在較大的共通性。
1.分類指標的一致性
預期信用損失下的三階段在劃分中考慮的指標因素,在許多方面與貸款五級分類存在一致性。例如,無論是貸款五級分類和三階段劃分,都將貸款逾期天數作為貸款分類的重要指標。此外,兩者都引入相應的評級(打分)模型作為分類的重要工具,且在應用相應模型時,也都考慮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等參數作為評分依據。
我們以貸款逾期天數這一重要分類參數為例:
根據銀保監會10號文的規定,對于逾期超過90天的信用風險敞口,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證明信用主體并未違約,應劃分至第三階段。而根據貸款五級分類,銀(保)監會也要求銀行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應提盡提,納入不良貸款管理,以更準確反映不良貸款風險情況(參見《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
幾年前,也曾有上市銀行在定向增發時就該行是否已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計入不良貸款問題被證監會問詢,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參見《全面認識逾期90天貸款計入不良貸款那些事》,作者:松松)。
2.分類結果的可比性
從各類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實踐看,三階段劃分結果與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具有較強的可比性。
例如,一些大型銀行的階段三貸款占比與銀行不良貸款率(即五級分類中的后三類)這兩項比率持平,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商行的階段三貸款占比則高于不良貸款比例(如表3所示)。
大型銀行 | 股份制銀行 | 城商行 | 農商行 | |
階段三貸款占比(%) | 1.37 | 1.70 | 1.64 | 2.05 |
不良貸款比例(%) | 1.37 | 1.60 | 1.43 | 1.45 |
表3:不同類型銀行的階段三占比與不良貸款比例之比較
(數據來源:孟祥軍等:《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在我國銀行業的應用研究》,載于“天津會計學會”微信公眾號,2022年7月26日發表)
筆者分析,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與農商行的階段三貸款占比高于不良貸款比例的主要原因在于,這三類銀行可能未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系數納入不良貸款范疇,而根據階段三劃分標準,這類貸款均應至少劃分為階段三貸款,導致后者比例高于前者。
3.結果應用的共通性
無論是貸款五級分類還是預期信用損失三階段劃分,都是銀行計提貸款損失或資產減值準備(撥備)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關于撥備,本文第二部分還有詳細討論),兩者的制度目標基本是一致的,具有共通性。
但是,由于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會更多考慮歷史數據和前瞻性信息等參數,因此,銀行可以更早去識別和判斷其貸款風險是否顯著增加等因素,從而盡早計提貸款風險或減值撥備。這也是監管部門推行預期信用損失三階段劃分的重要目的之一。
(四)貸款風險分類實例說明
為便于大家理解貸款分類,這里以貸款五級分類為基礎,區分法人客戶(公司類)貸款分類和個人客戶(零售類客戶),對貸款分類的基本方法進行簡單說明。
需強調的是,由于各家銀行采取的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和方法存在較大差異,下面的實例中只是展現銀行在進行貸款五級分類時采取的一般性的標準和方法。
1.法人客戶貸款五級分類
在對法人客戶進行貸款分類時,既要考慮客戶信用等級、客戶規模、經營狀況、還款意愿等與客戶自身相關的指標(客戶指標),也要考慮擔保、債務剩余期限、貸款用途、還款記錄等與具體貸款相關的指標(債項指標)。此外,客戶的整體履約情況(如交叉違約)也是貸款分類考慮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銀行對法人類客戶的分類一般采取“系統自動認定 人工修正調整”的方式,前者根據貸款逾期天數、交叉違約等指標,對貸款質量進行自動分類,對于系統自動認定結果偏離實際風險狀況的,在綜合分析借款人、擔保及項目風險等因素,對貸款風險等級進行人工調整。
案例1:
2020年6月22日,B銀行向某建筑工程公司(Y公司)發放項目貸款1000萬元,期限3年,貸款用途為某項目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約定了還款計劃(包括每次還款時間和還款金額)。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Y公司均按期還本付息。但2022年1月之后,貸款本金開始出現逾期(利息未逾期),逾期金額超過200萬元,逾期期限最長已超過180天。對該筆貸款,該如何分類?如B銀行同意與Y公司對該筆貸款進行重組,那么該筆貸款又如何分類?
在對Y公司貸款質量分類時,銀行可以運用多個指標進行綜合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調整。
- 考慮客戶經營狀態。如果Y公司經營狀態為停產,且重新開工可能性較小,則其貸款分類不能高于可疑
- 考慮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受外部經濟下行壓力的影響,Y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還款能力受到嚴重影響,預計會對B銀行貸款造成一定損失,針對此情形,該筆貸款的分類結果不能高于次級
- 考慮還款記錄。貸款本息出現逾期,且逾期超過180天,據此調整的分類結果不能高于次級類。
綜合上述各項分類條件,B銀行將Y公司該筆貸款的質量等級劃為可疑類。
另外,如果該筆貸款存在重組的可能,那么,根據重組情況調整分類。如果重組成功,其在重組后6個月的觀察期內未發生逾期的,可以重新對該筆貸款進行分類,但觀察期內不得調高分類等級。但是,如果重組后觀察期內又有逾期的,則分類結果不能高于重組前的分類,也就是可疑類。
2.個人客戶貸款五級分類
前面提到,2007年《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允許商業銀行采取脫期法對個人客戶貸款進行分類,不必對數量眾多的個人借款人進行逐戶的信用狀況評級,分類的主要參數是貸款逾期時間長短和擔保抵押情況(如表4所示,逾期天數指標僅供參考)。
未逾期 | 30天(含)以下 | 31-90天 | 91-180天 | 181-360天 | 361天以上 | |
信用(無擔保) | 正常 | 關注 | 次級 | 次級或可疑 | 可疑 | 可疑或損失 |
保證 | 正常 | 關注 | 關注 | 次級 | 可疑 | 可疑或損失 |
質押 | 正常 | 關注 | 關注 | 次級 | 次級 | 可疑或損失 |
抵押 | 正常 | 關注 | 關注 | 次級 | 次級 | 可疑或損失 |
表4:個人貸款脫期法分類矩陣表(逾期天數指標僅供參考)
實踐中,有些銀行也會參照法人客戶貸款分類方法,采用系統初步認定與人工調整相結合、定量認定與定性認定相結合的分類方法。其中,定量認定主要考慮貸款逾期天數、交叉違約、貸款合規情況等指標,對貸款進行系統初步分類;定性認定是指銀行綜合分析借款人、擔保情況和項目風險等因素,對貸款分類進行人工調整。
案例2:
銀行C向個人客戶甲某發放住房按揭貸款,期限10年,放款日2020年1月4日,到期日2030年1月4日,每月20日為還款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根據借款人甲某及該筆貸款的具體情況,分別認定該筆貸款的分類(以下分類標準僅供參考)。
(1)正常。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貸款無逾期本金和利息;甲某的主體資質及其借款行為依法合規、真實有效;貸款擔保合法、有效、充足。
(2)關注。如貸款出現逾期,但逾期時間≤90天(或銀行規定的更短時間);或者甲某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發生交叉違約,甲某在C銀行或其他銀行的債務出現不良;或者未逾期但被認定為假按揭貸款;或者按揭項目停工達到一定期間(如6個月);等等。
(3)次級。例如,貸款逾期時間超過90天但未超過180天(含);或者逾期雖未超過90天(含),但被銀行認定為假按揭,或擔保物存在重復抵押、價值虛高以及毀損滅失等風險,影響擔保效果;或者甲某實施貸款詐騙等行為,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裁定承擔民事責任,影響其還款意愿和能力。
(4)可疑。例如,貸款逾期天數超過180天;或者雖未超過180天(含),但擔保物存在重復抵押、價值虛高及毀損滅失等風險,影響擔保效果。
(5)損失。例如,甲某死亡,對其遺產(包括抵押房產)進行處置后仍不能清償的部分債權,可直接歸為損失類;又如,甲某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喪失還款能力,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后,仍未能收回的債權,也可直接歸為損失類。
二、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風險撥備
(一)兩者的內在邏輯
銀行是經營風險的機構,在開辦業務的過程中會面臨各種風險,并通過承擔風險來獲得相應的收益。銀行風險管理的目的不是為了消滅風險,而是選擇最合適的風險水平進行主動承擔和經營,在風險、成本、收益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實現銀行價值的最大化。
對于銀行已知的風險,可以區分為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對于預期損失,可以通過計提撥備來覆蓋;對于非預期損失,可以通過銀行資本來覆蓋抵補。當然,在這兩類損失之外,還存在一些未知風險產生的損失,我們把它稱為“壓力損失”,對于這類損失,可以通過第二支柱監管資本(對銀行聲譽風險等剩余風險計提資本)覆蓋。
貸款資產損失分布可用圖1表示:
圖1:貸款資產損失分布圖
如果我們把銀行的全部風險比作一座冰山,預期損失就是已經能夠看得到的“水上部分”,用撥備來覆蓋抵補;而看不見的“水下部分”就是非預期損失,需要用資本來覆蓋抵補。而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就是刻度,是監管部門用來判斷銀行已提取的撥備與資本是否能夠覆蓋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的依據。
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的作用在于用一個外部統一的標尺測量風險冰山“水上部分”的大小,確定應當計提撥備的具體數額。如果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撥備低于應當計提的撥備,即不足以覆蓋看得見的損失,就應當將兩者之間的差額從資本中扣除,再計算資本充足率。反過來,如果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撥備高于應當計提的撥備,兩者之間的盈余原則上允許計入附屬資本或二級資本,激勵商業銀行采取更為審慎地計量風險,并計提風險撥備。
2003年銀監會成立后,不斷強化撥備監管要求。2004年,銀監會發布《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銀監發〔2004〕3號,已失效),首次提出“撥備覆蓋率”的監管指標。2011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4號,下稱“4號令”),確立了考核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雙指標監管體系,即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
我們看一下“撥備覆蓋率”的公式:
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不良貸款×100%
根據這個公式,撥備覆蓋率的高低取決于兩個變量或基本指標:一是貸款損失準備;二是不良貸款余額。
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方法,不良貸款余額的計算公式是:
不良貸款余額=次級類貸款 可疑類貸款 損失類貸款
因此,撥備覆蓋率的計算公式又可以表述為:
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撥備)/(次級類貸款 可疑類貸款 損失類貸款)×100%
從上述公式我們可以看出,貸款風險分類不僅是準確計算不良貸款余額的基礎,也是判斷貸款風險(損失)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的重要依據。撥備覆蓋率與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成正比,與不良貸款余額成反比。
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貸款風險分類制度與風險撥備制度(以及資本充足要求)是整個資本監管制度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共同目的是在準確識別風險和計量風險的基礎上,提早計提風險撥備與資本來抵御和補償各類已經預計到或潛在的風險。貸款風險分類是否準確、撥備計提是否充足,直接決定了資本充足率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對此,銀監會2012年《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2012年第1號令)第七條規定就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應當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之上。該規定也集中體現了銀(保)監會一直以來遵循的“準確分類—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的銀行監管路線圖。
(二)兩者的同步演進
貸款損失撥備與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在其發展進程中,彼此相互影響,相互推進,相生相伴,同步演進,不斷完善。
正如貸款風險分類同時存在銀行監管分類和會計準則分類兩套分類制度一樣,我國商業銀行貸款風險(損失)準備的計提也需滿足兩套監管制度的要求:一個是監管撥備要求;另一個是會計撥備要求。
1.監管撥備要求
2002年全面實施的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為科學、充足計提撥備創造了條件,確立了根據風險大小確定撥備計提比例的原則。2002年,人民銀行印發《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標志著我國貸款損失撥備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完善(參見前引王兆星文:《貸款分類標準和損失撥備制度改革–銀行監管改革探索之三》)。
《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建立了三個層級的撥備要求:一是一般準備,按照年末貸款余額的1%提取;二是專項準備,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按季度計提,其中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三是特種準備,由商業銀行根據審慎原則和貸款的特殊風險自行提取。其中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均屬于預期損失的范疇,構成貸款損失準備的基礎。
2011年銀監會發布的4號令提出“雙指標”撥備監管要求,即撥備覆蓋率和撥貸比,以這兩項標準中較高者為銀行須計提撥備的標準。前文已述,撥備覆蓋率為各類貸款損失準備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最低要求為150%;而“撥貸比”則是銀行各類貸款損失準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最低要求為2.5%。通過實施“雙指標”撥備要求,銀監會強化了銀行動態撥備監管,并運用“雙指標”具有的“以豐補歉”的逆周期特性,去抵消建立在貸款風險分類制度之上的撥備制度所反映出來的順周期問題。
另外,4號令還提出了差異化調整的撥備監管原則。4號令規定,銀行監管機構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進行差異化調整;按月對商業銀行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進行監測和分析,對貸款損失準備異常變化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
2018年,銀監會下發《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下稱“7號文”),明確符合條件的銀行撥備覆蓋率要求由150%調整為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銀監會對撥備監管的差異化調整作了細化。上述區間內監管部門一行一策原則,綜合考慮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貸款損失準備最低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7號文將撥備動態調整要求與貸款風險分類的準確性直接掛鉤。根據單家銀行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貸款的比例,對風險分類結果準確性高的銀行,可適度下調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如表5所示:
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貸款的比例 | 撥備覆蓋率最低監管要求 | 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
100% | 120% | 1.5% |
[85%,100%) | 130% | 1.8% |
[70%,85%) | 140% | 2.1% |
70%以下 | 150% | 2.5% |
表5:按貸款分類準確性區分撥備監管要求(摘自7號文)
在銀行監管實踐中,銀行監管部門還充分利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方式,掌握銀行貸款等資產的分類情況,了解貸款分類的偏離度,防止出現因貸款分類不準確導致撥備不充分,無法準確反映銀行真正撥備水平等情況。
2.會計撥備要求
財政部于2006年修訂《企業會計準則》,后于2012年發布《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要求銀行對貸款計提減值準備,計提的數額為貸款的賬面價值減去該貸款未來預計產生現金流量的折現值。自此,商業銀行的貸款損失撥備需要滿足兩套制度的要求,既要滿足會計的減值準備要求,又要滿足監管的專項準備要求。
在2017年財政部再次修訂《企業會計準則》之前,會計撥備要求與銀行監管撥備要求存在較大分歧。分歧的核心在于撥備是否應當體現實際風險損失。當時的會計撥備要求雖然也認為應對未來的情況進行評估和預測,但仍強調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出現可以確認減值的客觀事項,如違約、市場重大變化等,才應計提減值準備。而監管撥備的邏輯是,任何貸款都是有風險的,在風險暴露之前就應當對風險進行前瞻性計量。
但是,2007-2008年發生的全球金融危機表明,會計制度對風險的計量過于滯后也是風險不斷積累的重要原因,會計制度應更具前瞻性和動態性,這為后來改革會計撥備制度,使會計撥備向監管撥備要求趨同創造了有利的外部條件。
2017年3月,財政部借鑒2014年版《國際會計準則(IFRS9)》,修訂頒布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具有前瞻性的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撥備。預期信用損失法不以客觀減值事件的發生作為減值準備計提的前提,而是要求基于歷史損失信息、當前信息和未來預測信息對預期信用風險損失進行估計。新會計準則采用貸款等金融資產預期信用損失的三階段劃分,分別計算確認12月期的預期信用損失和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并在此基礎上分別計提減值準備。
但是,新會計準則對預期信用損失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化,而該方法的運用又非常復雜,專業要求高,銀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執行不審慎、不統一等問題,影響實施效果。為此,銀監會2022年5月發布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10號文,為銀行采用預期信用損失分類法及相關減值準備提供標尺和準繩。
三、貸款風險分類與內部評級
(一)內部評級與貸款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在邏輯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巴塞爾資本協議II,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直接計量預期損失(水上部分)與非預期損失(水下部分),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將使用自己內部的刻度(模型),而不是監管當局規定的統一刻度(貸款風險分類制度)計量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并據此判斷計提的撥備與資本是否充足。而內部評級在我國銀行業的適用,不僅僅局限于銀行資本的計量,在客戶授信、貸款審批、貸款定價、貸款風險分類以及績效考核等方面,內部評級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內部評級包括非零售內部評級和零售內部評級。內部評級量化的風險參數包括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與外部統一的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相比,內部評級法對風險的計量更為精確,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撥備與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度,提升風險計量的科學性與準確性,但也帶來了內部評級審慎性和可比性不足等新問題。
2017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巴塞爾協議III最終方案,針對內部評級法存在的上述問題,對內部評級法進行了修訂,主要是限制內部評級法的適用范圍,對銀行非零售和零售內部評級估計的相關風險參數設置底線,強化內部評級參數的監管要求,重新校準資本底線,提高內部評級模型的審慎性和可靠性。
也就是說,監管部門為了防止由于內部評級模型缺陷或銀行不審慎的參數估計造成撥備與資本計提的大幅波動,提出要將建立在統一的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基礎上計量的撥備與資本作為內部評級模型的底線要求。該思路與銀監會將貸款五級分類作為貸款分類最低標準和要求,允許各銀行在其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分類方法的監管原則也是一脈相承的。
(二)內部評級結果在貸款風險分類中的應用
內部評級是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全流程風險管理角度上講,內部評級是銀行風險偏好設定、信貸政策制定、貸款風險分類、風險撥備計提、經濟資本計量等風險管理手段的重要基礎;就貸款風險分類而言,內部評級是貸款風險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內部評級結果也是銀行進行貸款質量分類和計提撥備的重要參數。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內部評級結果不能代替對貸款風險的分類。
我們先看一下內部評級涉及的兩項重要指標:預期損失(EL)和預期損失率(ELR),其計算公式為:
預期損失=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
預期損失率=損失金額/違約風險暴露*100%
其中:“預期損失”是預測的客戶或債項違約后每筆債項的平均損失;“違約損失率”是指貸款等債項的違約導致的損失金額占該債項違約風險暴露的比例,即損失占風險暴露總額的百分比;“違約風險暴露”是指借款人違約時銀行可能承受的風險金額,由表內項目的風險暴露和經信用轉換系數(CCF)轉換后的表外項目的風險暴露組成。
為了分析內部評級結果在貸款風險分類中的應用,我們可以將信貸資產區分為“非零售信貸資產”和“零售信貸資產”。
- 首先,對于非零售信貸資產,貸款的預期損失率是劃分該筆貸款風險質量的重要依據,建立明確的貸款預期損失率與貸款質量分類的對應關系,并通過銀行信貸管理等系統進行控制。對非零售信貸資產,貸款的預期損失率是進行風險分類并實施風險撥備管理的重要基礎。
- 其次,對于零售資產,貸款的違約概率及違約損失率水平是劃分該筆貸款風險質量的重要依據。根據客戶違約概率及違約損失率水平,劃分貸款質量分類,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計提撥備,結合對未來經濟形勢的預判提高風險撥備計提的前瞻性和敏感性。
四、貸款風險分類與逾期貸款剪刀差
(一)基本概念
前面我們提到四級分類法(“一逾兩呆”)和貸款五級分類法。由于五級分類法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在其全面替代以“一逾兩呆”為基礎的四級分類法后,如何確保貸款資產分類的準確性,依然是銀行機構乃至監管部門關注的重大問題。
在實踐中,部分銀行引入“逾期貸款剪刀差”的貸款質量考核機制,希望通過逾期貸款的相對客觀指標驗證和解決貸款五級分類法主觀性可能產生的貸款質量分類彈性大以及分類不準確等問題,以達到壓降銀行不良資產的風險管理目標。
逾期貸款剪刀差的產生與不同貸款分類法的適用有關。同一筆貸款,按照“一逾兩呆”,如發生逾期未償付本息,無論逾期時間長短,均則歸入“逾期貸款”,但在貸款五級分類法下,可能還不屬于不良貸款(如逾期一天,五級分類下歸為關注類);在五級分類下可能屬于不良貸款,但不屬于“逾期貸款”,比如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問題,但貸款尚未出現逾期。因此,只要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存在差異,就難以避免逾期貸款剪刀差的產生。
我們來看一下計算“逾期貸款剪刀差”的基本公式:
逾期貸款剪刀差=逾期貸款總額-不良貸款余額
在上述公式中,逾期貸款總額是各項逾期貸款的加總,而逾期貸款這項指標比較客觀,也比較直觀,它是依據合同到期日貸款歸還與否的現實情況,對貸款風險程度進行評定。只要銀行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天就是逾期貸款,沒有可容忍的空間。方法上雖然有些“粗暴”,但是簡單明了,能夠從客觀現實的角度勾勒出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走勢。
上述公式中的“不良貸款余額”就是貸款五級分類法下的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余額的加總。
根據貸款五級分類實踐,在一般情況下,本金或利息逾期90-180天的貸款,劃分為次級;本金或利息逾期10-360天的貸款,劃分為可疑類;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的貸款,劃分為損失類。
通常來說,“逾期貸款剪刀差”可以及時反映逾期貸款中尚未納入不良貸款部分的信貸資產的潛在風險情況,直接體現未來不良貸款劣變的壓力。因此,該指標可以反映資產質量的重要先行指標,可以作為銀行加強貸款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
同時,“逾期貸款剪刀差”指標也有助于市場準確判斷和理解銀行信貸資產風險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前幾年,銀行主動披露“逾期貸款剪刀差”指標,有助于消除市場對銀行業信貸資產質量真實性的質疑。
例如,2016年初,國內16家上市銀行在其2015年報中披露逾期貸款數額。截至2015年末,16家上市銀行的逾期貸款余額16028億元,逾期率為2.64%,逾期貸款剪刀差是6086億元,余額占比1%。(數據來源:魏國雄:《不良貸款的實與不實》,原載于《中國金融》2016年第15期)
(二)“逾期貸款剪刀差”說明啥?
1.“逾期貸款剪刀差”為正
“逾期貸款剪刀差”為正,說明逾期貸款余額大于不良貸款余額,說明有部分逾期貸款未納入不良貸款管理。如果按照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至少歸為次級類貸款的分類標準,逾期貸款剪刀差主要是本金或利息逾期1-90天的逾期貸款余額。這部分通常就是五級分類下的關注類貸款,屬于潛在風險較大的貸款。
實踐中,有些銀行尚未將本息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管理,在這種情況下,貸款剪刀差會被放大。如果某家銀行的貸款剪刀差為正且余額較大,那么該行貸款質量分類的準確性是要存疑的。“逾期貸款剪刀差”較大,說明銀行的逾期貸款中可能藏匿了部分事實上的不良貸款,也就是說有部分風險尚未暴露,可以預判未來一段時間不良貸款余額可能上升。
為了提高銀行貸款資產質量,部分銀行強化對“逾期貸款剪刀差”壓降考核要求,主要方式包括:
- 在消化存量逾期貸款上做文章。通過貸款清收等方式化解存量的逾期貸款剪刀差,并加大潛在風險貸款化解,防控新發生逾期欠息。
- 在做實貸款質量分類上做文章。例如,有些銀行嚴格資產質量分類標準,將不良貸款認定期限由90天縮短至60天,將逾期欠息6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逾期欠息30-60天的部分實質風險客戶納入不良。還有些銀行更是進一步前移分類標準,將不良貸款認定期限由60天縮短至30天,將逾期30天以上公司貸款納入不良,甚至將部分逾期30天以內的貸款也納入不良,真實反映客戶風險狀況,夯實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基礎。
2.“逾期貸款剪刀差”為負
“逾期貸款剪刀差”為負,說明逾期貸款余額小于不良貸款余額,表明銀行至少已將部分未發生逾期的貸款歸為不良貸款管理。例如,部分借款人還款能力顯著下降,影響貸款安全,故銀行在借款尚未到期之前即將該筆貸款納入不良類貸款進行重點監測管理。
因此,可以說,“逾期貸款剪刀差”為負,說明銀行遵循了嚴格審慎的貸款五級分類標準,貸款風險分類更加精細靈活。同時,這也能說明,銀行貸款質量已經企穩,未來發生劣變的可能性較小,銀行面臨的不良貸款壓力將減輕,銀行信用風險整體可控。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幾家大型國有銀行過去幾年先后披露的關于“逾期貸款剪刀差”為負的相關信息。
- 根據建設銀行2016年報披露的數據,該行本年度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剪刀差為-5.91億元,這是該行自2012年以來首次轉為負值。
- 根據中國銀行2020年上半年中報,該行不良貸款率在商業銀行當中處于較低水平,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的剪刀差保持為負值。
- 根據工商銀行2021年年報,該行逾期貸款與不良貸款的剪刀差為-385億元,連續7個季度為負,創歷史新低。
總體上看,這幾家銀行披露“逾期貸款剪刀差”為負值,特別是連續保持負值,是在向市場共同傳遞這樣一個信息。這就是:在過去幾年中,這幾家銀行的資產質量都在持續改善!在經濟下行周期,作為金融重器的國有大行共同向市場發出上述積極信號,對維護金融穩定、提振市場信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五、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損失核銷
(一)兩者的內在邏輯
銀行經營的貸款及其它金融資產,均存在劣變為不良資產的風險,并可能以確認發生的損失或預期發生的信用損失為標志,最終需要銀行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或風險撥備。例如,基于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將不良貸款劃分為次級、可疑、損失三種類型,從內在邏輯上,可以揭示出不良貸款存在向正常貸款和損失類貸款資產轉化的雙重可能性。也就是說,不良貸款資產既可能通過及時、有效的處置措施,部分或全部恢復正常價值形態,也可能因處置無效而最終形成損失類貸款資產。
當銀行已經進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或其他程序后,貸款仍然不可收回時,銀行可決定核銷貸款及沖銷相應的撥備。核銷構成貸款資產的終止確認,如后期銀行又收回已核銷的貸款,則收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定義,核銷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或直接調整損益,并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而“呆賬”則是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
除了常規的貸款損失(呆賬)核銷外,銀行還可能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債務重組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等資產,轉讓價款低于資產賬面價值部分,亦需通過核銷沖減。假設不良貸款賬面價值為100,按照40%的賬面值轉讓,那么,另外60%的折扣部分構成貸款資產損失,需要進行損失核銷。同時,銀行通過撥備、利潤和資本這三道防線,依次消化不良貸款的損失。損失吸收能力的大小,是衡量銀行穩健經營能力的重要標準之一。
對于銀行不良資產中的損失(呆賬)類資產,如果不及時進行認定和核銷,將導致損失資產長期掛賬以及銀行撥備計提、損益核算不真實等一系列問題,最終造成的后果是銀行財務會計信息的失真,不符合銀行謹慎經營原則。
從內在邏輯上分析,損失(呆賬)資產核銷制度,同前面提到的風險撥備制度等風險管理制度一樣,都是建立在信貸等資產風險分類基礎上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實際上也構成了損失(呆賬)核銷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因此,遵循資產風險準確分類與審慎會計原則,在對信貸等資產風險進行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損失(呆賬)核銷制度,是銀行穩健經營和有效監管的內在需求。
(二)兩者的相向而行
1.均屬于銀行賬務管理活動
貸款風險分類特別是包括損失(呆賬)類資產的認定以及針對損失(呆賬)類資產的核銷,都屬于銀行內部的財務管理活動,均不會影響銀行借款人或其他義務人與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首先,就貸款風險分類而言,無論是五級分類(以及基于五級分類的其他分類方法),還是會計準則下基于預期信用損失的風險分類,均是銀行出于風險管理需要,對不同風險特征的貸款等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在此基礎上,銀行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基于資產風險,建立相應的風險撥備計提、損失吸收、資本充足等風險管理體系。這些風險管理機制無一涉及對具體資產權利的處分,不涉及銀行對相關借款人或其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的調整或放棄。
其次,就損失(呆賬)核銷而言,從本質上看,核銷只是在財務上銀行將貸款等資產作損失處理,并通過亦計提的撥備等資產消化該筆損失,但在法律上,銀行并未放棄對該筆貸款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追索權,這就是所謂的“內核外不核”。對此,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包括此前歷次版本的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也特別強調,商業銀行核銷呆賬,應當遵循“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基本原則;對于核銷后的呆賬,商業銀行還要繼續盡職追償,盡最大可能實現回收價值最大化。
2.均有權利逐步回歸銀行的趨勢
關于貸款風險分類和貸款損失核銷,國際主流趨勢是相關權利歸于銀行,由銀行自主決定,并通過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銀行的具體行為進行規制,增強市場約束,同時與稅務政策相協調。
從過去幾年的銀行監管實踐看,我國在銀行監管、會計規范等方面,也體現出逐步將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損失核銷的自主權利賦予銀行的趨勢。這與商業銀行的市場主體地位和我國金融市場市場化改革要求也是相契合的。
首先,關于貸款風險分類監管,從四級分類法,到五級分類法,再到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在五級分類方法中的應用,以及“預期信用損失”模型應用于預期信用損失三階段劃分,都體現了銀行在貸款風險分類上自主權的逐步擴大。當然,銀行能夠享有越來越大的自主權利,與銀行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長足進步,銀行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市場信用體系的不斷發展都是密不可分的。
其次,關于損失(呆賬)核銷管理,在核銷條件和程序、已核銷資產的管理以及核銷監督與問責等方面,均體現了財政部逐步擴大銀行核銷自主權的監管趨勢。財政部自2005年頒布《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以來,先后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多次對該辦法進行修訂,是財政部少有的修訂頻率較高的不良資產處置規范文件,這也反映了財政部堅持簡化核銷流程,逐步放大銀行核銷自主權利的監管思路。
以《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為例,該辦法簡化了訴訟類法律文書要件要求,增加內部證據作為核銷要件材料。例如,銀行無法取得法院、仲裁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證據的,可憑銀行內部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內部證據進行核銷,這大大提高了銀行自主核銷的權限。
總體而言,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損失核銷雖然均有權利逐步回歸銀行的趨勢,但也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
(1)監管協調性略顯不足
貸款風險分類與損失核銷的權利回歸銀行的過程具有明顯的逐步放權的特點。在此過程中,不同監管部門出臺的文件,無論是時間上還是目標的一致性等方面,系統性和協調性相對不足,需要財政部、銀保監會等不同監管部門完善部際監管協調機制,予以改進。
(2)外部約束仍有待突破
貸款風險分類與損失核銷的權利回歸銀行的進程及其效果,客觀上必將受制于三個方面的基礎工作,還需完善突破:一是銀行內部信貸資產質量分類和評估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二是擁有良好的判斷和審計能力以及比較完善的獨立外部審計服務體系;三是銀行監管部門有效的外部監督和檢查機制的運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