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鄉縣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員管理暫行辦法(一)(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專職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員的管理,根據縣委組織部《關于向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實施方案》(平組通[2017] 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工作指導員,是指由各鄉鎮(街道辦)、縣直有關單位選派,駐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指導幫助開展黨建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要圍繞“促進企業發展,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先進文化,服務職工群眾,維護和諧穩定”的目標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充分發揮作用。
第四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的管理工作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牽頭抓總,選派單位組織實施,派駐單位協助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實,推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派出單位負責派駐工作的宏觀指導和工作協調,抓好黨建工作指導員的選派、教育培養等工作。
第六條 派出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派出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具體指導,經常聽取工作匯報,抓好管理和考核,并認真落實有關政策,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支持他們開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七條 派出單位要加強對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教育,重點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紀律作風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切實增強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廉政意識和安全意識。
第八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培訓主要由派出單位組織實施。
第九條 黨建工作指導員到派駐單位工作前,應接受崗前培訓,培訓累計時間不少于2天。培訓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主要通過專題培訓、以會代訓、考察交流等形式開展,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