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的工作,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交由國資委聯系的行業協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國資委直接聯系一部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直管協會);國資委委托直管協會聯系其他行業協會、學會、基金會(以下簡稱代管協會)。
第四條 國資委履行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的管理職責,為行業協會開展業務、發揮作用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引導和促進行業協會按照市場化原則推進改革和規范發展,加快實現自主、自立、自養、自強。
第五條 行業協會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協會章程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和開展工作。
第二章 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工作的主要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負責行業協會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和支持行業協會推進改革和規范發展。
(四)負責行業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籌備申請和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及年檢的初審,承擔應由主管單位審查的有關重要事項。
(五)負責行業協會的人事管理。
(六)負責指導行業協會的外事工作。
(七)負責行業協會公開出版物的指導與監督。
(八)負責行業協會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九)監督檢查行業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查處行業協會的違規行為,受理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副局級以上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重要案件。
(十)負責向國務院報告行業協會反映的重大問題和提出的重要建議。
(十一)承擔國家規定的行業協會主管單位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國資委支持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自主開展業務活動,鼓勵行業協會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門、有關機構委托的有關事項,為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幫助行業協會解決調整、改革和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履行行業協會主管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三章 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工作的內部分工
第八條 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工作實行委內統一協調、分工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各有關廳局參加的聯系行業協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研究室(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負責國資委聯系行業協會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行業協會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籌備申請和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及年檢的初審;負責行業協會申請社團編制的審查;監督行業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依據行業協會章程開展活動;會同委內有關廳局監督直管協會對國資委委托職責的履行;指導行業協會改革、調整,促進行業協會規范發展;負責上報行業協會反映的重大問題和提出的重要建議。
(二)辦公廳負責直管協會有關文件、資料的傳送和有關會議、活動的通知等。
(三)宣傳局負責行業協會公開出版物的指導與監督。
(四)外事局負責指導直管協會的外事工作。負責直管協會副部級以上領導人員出訪、直管協會參加國際組織或召開大型國際會議及邀請國外正部級或前政要來訪請示件的報批;負責無外事審批權的直管協會副部級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赴臺和邀請國(境)外相關人員來華的審批;負責直管協會引進國外智力、出國培訓的申報工作。
(五)人事局負責行業協會的人事工作。直管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根據協會章程選舉產生,選舉之前其人選須報國資委同意,選舉之后秘書長以上協會負責人報國資委備案。屬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協會負責人,按中組部《關于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9]第55號)辦理。
(六)直屬機關黨委負責直管協會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直管協會黨委和紀委正、副書記的審批、任免;負責審議、上報直管協會局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紀的處理決定(原由中組部管理的行業協會黨員干部,按管理權限報批);指導直管協會黨員干部政治理論學習、培訓和統戰、工青婦組織工作。
(七)紀委監察局負責對直管協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指示、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查處直管協會和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直管協會負責人,以及直管協會和由直管協會代管的代管協會、事業單位中原國務院各部委、國家局黨組任命的部委司局級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重要案件;受理對直管協會和上述人員的舉報控告;受理直管協會和上述人員的申訴。
(八)機關服務管理局負責有財政預算管理關系直管協會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并對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實施財務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直管協會、代管協會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股)權管理、產權登記、資產劃轉、評估、報廢、拍賣、對外投資管理、擔保、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清產核資、土地登記及資產信息報送等管理工作,以及改制、改組、股份制改造、轉換機制的審核管理工作和行業協會注冊資金變更登記前的審查。
第四章 直管協會的代管職責
第九條 國資委委托直管協會對代管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向代管協會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國資委及有關部門的文件、會議精神等。
(二)監督檢查代管協會、事業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受理查處代管協會、事業單位及副局級以下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三)負責代管協會、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負責代管協會的設立、變更、注銷和申請社團編制以及年檢的前期審查并向國資委報告意見。
(五)協助國資委管理與指導代管協會、事業單位的公開出版物。
(六)負責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審查、批準代管協會按章程提出并報送的秘書長以上人選和法定代表人。
(七)被授予外事審批權的直管協會行使本協會及代管協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副部級以上領導人員)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權、護照簽證自辦權、邀請外國相關人員和民間組織及副部級以下官員來華簽證通知權;負責本協會及代管協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赴臺的審核、報批。
(八)協助國資委做好對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國有資產日常監管工作。
(九)承擔國資委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直管協會與代管協會之間無行政隸屬關系,直管協會、代管協會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社團法人責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直管協會在國資委委托的職責范圍內對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不干預代管協會依據章程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和依法開展的各項內部管理工作。代管協會要支持和服從直管協會在國資委委托職責范圍內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