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實施辦法(試行)(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2019)
河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規范河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四類社會組織,是指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四類社會組織的界定由登記機關負責。
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者同地域的經濟組織,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而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
科技類社會組織,是指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社會組織。
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是指以特定公益為目的,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領域提供物資、資金支持以及從事相關幫扶工作的社會組織。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是指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以開展社區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第四條 設立四類社會組織,應當把黨建工作寫入章程;申請成立四類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具備成立黨組織條件,同步申請成立黨組織,擬任黨組織書記應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級四類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管理監督工作。社會組織登記與管理職責由不同機關承擔的,登記機關負責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事中事后監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基金會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
第六條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七條 四類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必要時登記機關可征詢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意見,也可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意見。
設立四類社會組織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或者四類社會組織中涉及政治、意識形態、宗教、法律、軍事、外交、民族、金融、特殊群體、特種行業等領域的,仍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
第八條 申請設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行業協會商會所申請的行業名稱必須是國民經濟領域內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行業、品種和工種等,行業必須具有聚焦性。
(二)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發起人所從事行業必須和其申請行業協會商會行業相一致,并且是具有行業權威性、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發起人是經濟組織的,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誠信守法的組織。
(三)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發起人和會員應當以企業會員為主,必須有30個以上的本行政區域內同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會員應當具有較高的影響力、代表性和廣泛性。
(四)省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萬元人民幣;市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
(五)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設立科技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必須在國家部委頒布的相關目錄規定的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
(二)必須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三)發起人必須在相關科技領域內工作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過相關學術論文。
(四)科技類社會團體應由相關科技領域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省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科技類社會團體,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萬元人民幣;市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科技類社會團體,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科技類社會團體,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
(五)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原則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開辦資金一般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確有必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開辦資金不得低于50萬元人民幣,專職科研人員不得少于5人;申請登記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開辦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專職科研人員不得少于10人。
(六)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設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以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范圍須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9項公益事業內。
(二)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一般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開辦)資金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確需在省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注冊(開辦)資金不得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基金會原始基金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及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設立宗旨符合有關城鄉社區服務領域的法律法規、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規劃、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相關決定和規定。
(二)主要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文體娛樂、社會救助、慈善互助、環境保護、社區矯正、專業調處、科普咨詢、應急救援、社會工作、志愿服務、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
(三)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直接登記四類社會組織,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起申請。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進行名稱預審。登記管理機關判斷其是否符合直接登記標準,對于符合直接登記標準的,簽字核準名稱并為其出具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介紹信》。
(二)準備工作。發起人憑《介紹信》到銀行開設臨時賬戶,將資金存入臨時賬戶,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保資金為到賬貨幣資金并準備成立登記的其他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審批前的資格審查工作,對擬成立登記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三)成立登記。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后,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并提交相關有效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后進行材料審核。
(四)登記管理機關應于6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登記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決定。準予成立的,發給社會組織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成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直接登記四類社會組織,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中,不再提交業務主管單位準予成立文件,其余與有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的材料相同,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四類社會組織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和注冊資金等事項需要變更時,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名稱需要變更的應先對新名稱進行核名。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由登記管理機關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離任審計。
(二)變更事項涉及相關部門行政許可的,應在取得許可后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變更內容涉及章程修改的,應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將修改的章程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四)登記管理機關應于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發給社會組織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四類社會組織需要注銷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四類社會組織出現已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開展活動、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等情形需要注銷的,應當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四類社會組織在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組成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出具清算報告;在清算期內,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四類社會組織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四)登記管理機關應于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社會組織的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不予注銷登記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四類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信息,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向社會公告。
本辦法出臺前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在辦理變更、注銷等事項時,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四類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主動進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披露,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會同本級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體系。
(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年度報告審核、年度檢查、等級評估、“雙隨機一公開”等日常管理職能,采取信用管理手段,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在社會組織登記成立后,一經發現其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依法撤銷登記。
(二)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履行監管責任。將屬于本行業監管范圍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三)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能,加強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部門、本領域開展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通報。
第十八條 四類社會組織擬任負責人人選由歸口管理的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把關。在登記成立前,歸口管理的黨建工作機構,對擬任負責人進行資格審查;在換屆選舉前,對按程序提出的負責人人選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九條 四類社會組織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具體職責分工參照《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設立行政審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對審批與管理職責分工規定執行。雄安新區可根據《河北雄安新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試點工作方案》,探索完善新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對四類社會組織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的通知》(冀民〔2013〕124號),《河北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對四類社會組織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的函》(冀民〔2013〕2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