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印發!?事關福建省數字福建專項資金
省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為規范福建省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運營模式相關政策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編制了《福建省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4月30日
福建省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運營模式相關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福建專項資金是指由省數據管理局管理用于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及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并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數字福建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發改委(省數據管理局)負責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數字福建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提出數字福建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執行已批復的資金支出預算,監督資金的使用,編報資金績效目標,并做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及安排方式
第五條數字福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
(二)由省數據管理局統一負責采購的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運行維護等購買服務支出(含數字福建云計算中心政務云平臺購買服務費);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其他事項以及數字福建建設相關其他支出。
第六條 數字福建專項資金可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等安排方式。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七條 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先審批后安排的原則。項目應由業主單位先組織編制項目可研暨初設方案提交省發改委進行審批。省發改委(省數據管理局)按照當年數字福建專項資金規模,根據項目審批文件、財審結果等提出資金安排計劃,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數據管理局)下達資金。
第八條省數據管理局統一負責采購的項目,在通過竣工驗收并經竣工決算審核后,由省數據管理局組織專家按保本微利原則匡算購買服務價格后,省財政廳通過財審確定購買服務價格,并按程序將資金撥付省發改委(省數據管理局)。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省發改委(省數據管理局)對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負主體責任,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按規定公開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績效評價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等負責,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及本辦法使用資金,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的撥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項目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資金的結轉結余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數字福建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數字福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數字辦規劃〔2005〕10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