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和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如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和管理。
二、規劃編制
(一)規劃編制的原則
1. 保護優先,生態優先,資源利用優先,環境保護優先,可持續發展優先。
2. 以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為主,兼顧保護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
3. 堅持科學性、民主性、規范性、可操作性相結合。
4. 以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水源、土壤和大氣為主要目的。
(二)規劃編制程序
1. 保護區規劃編制機構應當由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2. 保護區規劃編制機構應當對保護區的環境、資源、生態等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并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和建議。
3. 保護區規劃編制機構應當提交規劃編制方案,由相關部門審核,并征求公眾意見。
4. 相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編制方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反饋意見。
5. 保護區規劃編制機構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并向相關部門提交審核結果。
6. 相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編制結果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通過審核。
(三)規劃編制標準
1. 保護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保護區規劃應當符合生態系統保護、水資源保護、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定。
3. 保護區規劃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資源調查、技術評估等相關規定。
三、審批程序
(一)保護區規劃的審批應當由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二)保護區規劃的審批程序如下:
1. 保護區規劃編制機構應當提交規劃編制方案,由相關部門審核。
2. 相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編制方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反饋意見。
3. 保護區規劃編制機構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并向相關部門提交審核結果。
4. 相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編制結果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通過審核。
5.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規劃編制結果進行審批。
(三)審批結果應當公開發布,并接受監督。
四、法律責任
(一)違反該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劃編制程序進行規劃編制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規劃編制工作,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該辦法規定,規劃編制結果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核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重新編制規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該辦法規定,規劃編制過程中未征求公眾意見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重新編制規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該辦法規定,規劃成果未公開發布或者拒絕公開發布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公開發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