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活動,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購買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并擁有相應所有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河南省政府管理權限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由本級人民政府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定義與范圍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對業主的住宅、商業物業等實施管理、維護、修繕、裝飾、安全等活動。
第六條 下列物業屬于物業管理服務的范圍:
(一)業主的住宅,包括別墅、公寓、住宅樓等;
(二)商業物業,包括商場、酒店、餐廳、娛樂場所、書店、書店等;
(三)其他需要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應當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第九條 業主應當妥善保管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活動,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二)遵守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正常秩序;
(三)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保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正常秩序;
(三)及時報告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合理的物業管理服務;
(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正常秩序,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由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的維護、修繕、裝飾、安全等活動;
(二)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三)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制定的物業管理規范和標準。
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活動違法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吊銷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營業執照。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業主,是指購買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并擁有相應所有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物業管理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對業主的住宅、商業物業等實施管理、維護、修繕、裝飾、安全等活動;
(三)其他需要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是指除業主的住宅、商業物業以外的其他物業。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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