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廳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浙江省住建廳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范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加強學術誠信,浙江省住建廳制定了《浙江省住建廳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內容、程序、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說明,包括科研項目的類型、來源、申請與審批、實施與結題、成果評價等方面。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科研項目管理單位的職責和權限,以及科研誠信的基本要求,以確保科研項目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辦法》的實施,對于加強浙江省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促進學術誠信,具有重要的意義。未來,浙江省住建廳將繼續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推動科研項目的規范發展和學術誠信的不斷提升。
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加強學術誠信,浙江省住建廳制定了《浙江省住建廳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是指由浙江省住建廳(或其委托的科研單位)組織或者資助,用于研究、開發、測試或者驗證科學技術問題的項目。
第三條 浙江省住建廳(或其委托的科研單位)負責科研項目的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科研項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原則,確保科研項目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科研項目的類型和來源
第五條 科研項目分為政府資助項目、企業資助項目、個人項目和聯合項目。
政府資助項目是指由政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科研單位資助的科研項目。
企業資助項目是指由企業資助的科研項目。
個人項目是指由個人資助的科研項目。
聯合項目是指由多個單位聯合資助的科研項目。
第六條 科研項目的來源包括:
(一)政府資助項目;
(二)企業資助項目;
(三)個人項目;
(四)聯合項目。
第七條 科研項目應當由科研項目管理單位進行申請和審批。科研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填寫《浙江省住建廳科研項目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科研項目的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科研項目應當由科研項目管理單位進行申請和審批。科研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填寫《浙江省住建廳科研項目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科研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研項目屬于科學技術研究范圍;
(二)科研項目屬于浙江省住建廳(或其委托的科研單位)資助范圍;
(三)科研項目管理單位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
(四)科研項目管理單位已經對科研項目進行了充分的前期策劃和研究。
第十條 科研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并確保科研項目符合《辦法》的要求。科研項目管理單位應當自審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將科研項目申請和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科研項目的實施與結題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實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與科研項目管理單位簽訂相應的合同,明確科研項目實施的內容、期限、方式、責任等;
(二)科研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保證科研項目實施過程的規范性和安全性;
(三)科研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實施結果進行評估,確保科研項目的質量。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結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項目結題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結題過程進行審核,并確保科研項目結題符合《辦法》的要求;
(二)科研項目結題單位應當將科研項目結題結果提交科研項目管理單位,科研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結題結果進行審核;
(三)科研項目結題單位應當將科研項目結題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結題應當符合下列期限:
(一)政府資助項目結題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二)企業資助項目結題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三)個人項目結題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四)聯合項目結題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結題單位應當對科研項目結題結果進行審核,并確保科研項目結題符合《辦法》的要求。科研項目結題單位應當自審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科研項目的成果評價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的成果評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項目的成果應當具有實際應用價值;
(二)科研項目的成果應當符合學術規范和標準;
(三)科研項目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