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縣黨工委人事管理、招聘制度(通榆縣編辦)
通榆縣黨工委人事管理、招聘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組織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員綜合素質,推動機關黨建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工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組織人事工作堅持嚴格、科學、規范,公開、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備、擇優選用的原則。
第二章 錄用 調配
第三條 工委錄用或調入公務員,應嚴格控制在縣編辦下達的編制數內,按照考試和調配的有關程序,領導班子研究決定。
第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人事干部負責全面考核。經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條 原則上不準借用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應提出借用人員數量、條件、期限,經人事干部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領導批準后方可借用。借用期滿,人事干部應做好清退工作并登記。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條 要做好人員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如實填寫簽到簿。第七條 工作人員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外出執行公務,應按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
第四章 辭職
第八條 工作人員申請辭職,由班子會議研究決定,按有關程序辦理。
來源:通榆機關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