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計劃備選項目)
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不斷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持續優化科技計劃管理體系,規范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的配套資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號)及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套資助的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配套項目)是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的科技計劃項目或者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國家和省其他科技計劃項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體系變化,在申請指南中明確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具體類別。
第三條 配套資助項目的組織實施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材料齊全、有據可依”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配套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配套資助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
(二)負責配套項目申請指南編制、發布,項目的受理、審查、委托審計、公示、計劃下達、資金撥付、資金退出及追償等;
(三)根據國家和省申請指南或者相關文件的要求,出具由深圳市申請單位承擔項目的資金配套承諾函;
(四)負責配套項目績效評價,配合市財政部門績效再評價或者重點評價;
(五)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受配套資助的單位,其職責是:
(一)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使用配套資金;
(二)按照與國家和省簽訂的任務書或者合同要求,切實開展好項目研究,保證配套資金的使用績效;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其他監督機構及其授權委托機構對配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配套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驗收結論及相關財務報表等。
第三章 資助方式、條件與標準
第六條 配套項目原則上采取國家和省項目驗收通過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簡稱后配套方式),后配套方式采用一次性撥款方式進行配套資金的撥付;對國家科技重大項目或者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有明確地方財政配套要求(以下簡稱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的項目,可采取項目驗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簡稱前配套方式),前配套方式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研發進展情況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撥款方式進行配套資金的撥付。
第七條 申請配套項目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前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或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的項目,申請后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國家和省已驗收通過的項目;
(二)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其中,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牽頭單位為深圳市內的,可以由牽頭單位聯合深圳市內其他參與單位共同申請;
(三)申請單位應當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并且在深圳市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
(四)申請單位獲得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財政資助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五)申請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財政到賬資助資金(以下簡稱上級到賬資金)未獲得過本市財政配套資助;
(六)國家科技重大項目或者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的項目,申請單位可就年度配套項目申請指南發布之日起上兩個年度內的上級到賬資金申請配套資助或者按照本條第七項驗收通過的項目規定執行;
(七)國家和省已驗收通過的項目,申請單位在國家和省驗收通過之日起下兩個年度內可就上級到賬資金(僅限2021年及以后到賬的)申請配套資助;
(八)申請單位未被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第八條 配套項目資助原則如下:
(一)國家和省申請指南或者下達文件等有明確配套資助要求,原則上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或者出具配套資助承諾函,并且任務書或者合同的經費預算表中有地方財政資金配套資助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明確配套資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項目申請單位有自籌資金的,牽頭承擔國家項目的,上級實際資助資金與地方配套比例不超過1:1,參與承擔的,不超過1:0.5。牽頭承擔省項目的,配套比例不超過1:0.5,參與承擔的,不超過1:0.25。單個項目配套資金不超過3000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
(三)市政府有相關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關文件或者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發布年度配套項目申請指南,開展配套項目的申請受理工作。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配套項目申請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國家和省的立項材料、上級到賬資金材料、驗收通過材料(采用后配套方式的)等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配套資助:
(一)項目申請的受理;
(二)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
(三)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審計項目上級到賬資金等情況;
(四)對通過審計的項目,確定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
(五)會同有關部門核查申請單位是否存在重復資助、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等情況;
(六)對擬資助項目進行公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認為擬資助項目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依法不予公示;
(七)對經審定確定資助的項目按照年度預算下達資助計劃,撥付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 配套資助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與國家和省簽訂的任務書或者合同開展項目實施。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配套資金應當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使用,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其中采用前配套方式資助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驗收前按照國家和省簽訂的任務書或者合同相關要求規范使用。
第十四條 采用前配套方式資助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國家和省項目出具驗收結論半年內,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抄報驗收意見,在驗收意見未抄報前按年度報送國家和省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采用前配套方式資助的項目,國家和省項目驗收通過的,存在上級資助資金核減、結余資金收回等情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退回的上級資助資金情況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上級收回資金所獲得的配套資金確定資金退回額度;國家和省項目驗收不通過、終止或者結題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停止后續撥款,項目承擔單位未申請配套項目撤銷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配套項目資金專項審計,確定資金退回額度,并且退回額度不低于上級收回資金所獲得的配套資金;國家和省項目撤銷的,退回全部配套資金及其利息。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將配套資金及利息退回市財政部門,辦理完退款手續后,將相關退款憑證反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配套資金、違規使用配套資金及其他違反國家、省、市有關科研誠信規定等情形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終止配套資金的撥付,依法追回全部配套資金及利息。對未按規定退回財政資金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催告,經催告仍不退回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追繳財政資金,并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托專業服務機構不依法履職,與配套資助申請單位串通共同騙取配套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8〕5號)同時廢止。